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存在明显缺陷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GDP总量平均每7年翻一番,金融业在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的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我国目前是世界前十大经济体中唯一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研究中心教授胡继晔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存款保险在维护一国金融安全上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我国的金融基础设施已经较为健全,存款保险立法的时机已经成熟,建立符合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已成为摆在立法者、政府官员和专家学者面前的迫切问题。
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缺陷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实行以政府信用为基础、中国人民银行承担问题金融机构救援者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对于储户而言,无论在什么时候银行类金融机构陷入困境,政府都会帮其摆脱困境,储户因而没有任何激励去监督。我国至今尚未进行显性存款保险立法的主要原因可能来自银行业内部的不积极,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一直免费享受着中央政府的隐性担保,没有动机去参加显性存款保险制度。 “我国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在处理1998年海南发展银行破产案以及近些年省市一级的小型信用合作社发生信用风险的事件中虽然彰显了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保护个体存款人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但也暴露出隐性存款保险有其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胡继晔指出,首先政府在银行等金融机构退出市场时承担了高额的社会成本,而这些成本最终将由纳税人来承担。用纳税人的钱补贴破产金融机构的存款人,这违背了社会公平正义的观念。 其次,在最后贷款人机制下,实质上是中国人民银行为各个金融机构提供了一种全额赔付的隐性担保,这与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功能相冲突。 最后,在现行隐性存款保险安排下,金融机构破产时只有个体存款人可以得到补偿,而其他债权人风险很高,这种安排显然存在不合理之处。 “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社会成本太高且其隐含了巨大的潜在风险,缺陷也越来越明显,我国需要加快存款保险立法的进程。”胡继晔建议。 存款保险立法已经达成共识 “由于隐性存款保险存在其自身不可避免的缺陷,我国应构建符合国情的显性存款保险法律制度。”胡继晔介绍,事实上,我国对有关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已作了多方的努力: ——1993年的《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该文件首次提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基金。 ——2004年12月,相关部门开始起草《存款保险条例》,政府官员、专家学者和立法者等共同探讨其内容安排,为中国存款保险的立法作出了大量努力。 ——2005年3月,国务院原则上批准了由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提交的存款保险初步方案。 ——2006年底,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稳定报告》,报告指出要加快存款保险建设,健全金融风险处置的长效机制,并详细阐述了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存款保险的成员资格、基金来源、最高赔付限额、费率制度安排等重大问题。 ——2009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和存款保险制度工作小组,再次向国务院提交了存款保险的新实施方案。 ——2011年的《金融稳定报告》中,中国人民银行再次重申:面对日益复杂的国际和国内金融形势,应尽快建立功能完善、权责统一、运行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公众信心和金融稳定、完善市场化的金融机构退出机制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存款保险立法已经成为我国政府、业界以及学者的共识。”胡继晔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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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