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炎内幕交易案的“司法解释”
上周,中金公司投行部原员工邹炎因涉嫌内幕交易被诉。在记者看来,邹炎案的公开报道可谓一次关于内幕交易司法解释的普法课堂。自2012年6月1日内幕交易司法解释实施之后,内幕交易案件在刑事处罚上已面临“全面升级”,与此前不可同日而语,有法律专家称之为“给老虎装上了钢牙”。 由于案件尚在审理之中,相关证据的效力等尚不明确,审判结果当然不便妄自猜测。这里只是谈谈其中涉及的几点法律问题。先看看案情简介,起诉书显示,2011年1月24日至3月10日期间,邹炎通过妻子张玲(音)操作他人账户,共计买入粤高速A[3.20 0.00%资金研报]约87万股,累计成交约399万元,在2012年5月30日股票全部卖出后共计亏损约18万元。庭审情况显示,公诉人采纳内幕交易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对邹炎处以有期徒刑5至10年的量刑建议。 首先,邹炎案可以适用内幕交易司法解释吗?这个案子相当典型,他涉嫌内幕交易的买入、卖出行为都发生在司法解释实施之前,而案件的审理是在实施之后。记者此前从资深证券律师处获悉,对于1997年10月1日(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实施日,也即内幕交易罪进入《刑法》之时)至2012年6月1日发生的行为,如果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并且在2012年6月1日前案件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那么应当适用内幕交易司法解释。 再看适用这个司法解释对邹炎案量刑建议的影响。在此之前,《刑法》中虽然区分“情节严重”与“情节非常严重”分别给予5年以下、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不同量刑。但是,对于什么情节属于“严重”,什么情节属于“非常严重”,并无明确规定。内幕交易司法解释则对此进行了详细的界定,如无论其是否获利,如果根据内幕信息进行的证券交易成交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就属于“非常严重”。这也就意味着,内幕交易司法解释一出,“玩火者”比照过往处罚进行的考量可谓世易时移。 第三,邹炎案与西南证券[9.22 -0.22%资金研报]季敏波案、李旭利案并不一样。虽然同样在2012年6月1日之后审理,但是邹炎涉嫌的是“内幕交易罪”,而季敏波、李旭利被判刑的罪名则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也就是俗称的“老鼠仓”,前罪多发于证券公司投行部门,而后罪更常见于证券公司自营部门、基金公司。虽然两者在刑法上的处罚规定类似,但内幕交易司法解释已经就举证、量刑中的模糊之处进行了相对明确的规定,而“老鼠仓”相关司法解释却尚未出台,广受期待。以季敏波案为例,涉案时其任西南证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消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买入或明示他人买入多只股票,成交额累计5460余万元,非法获利53万余元。虽然证券交易成交金额均远高于邹炎案,但季敏波、李旭利的一审判刑均低于5年这一分界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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