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保监拟允许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发次级债
内地媒体报导,中国保监会拟将《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的第五条,修改为“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募集次级债适用本办法”,并就此公开徵求意见,即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将获得允许发行次级债,而此前只有一般保险公司有此资格。 原本的《管理办法》於2011年10月19日公布实施,仅允许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明确规定“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不得募集次级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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