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境外上市资金汇兑无需核准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以登记管理为核心,大幅简化业务手续和审核材料。 根据《通知》规定,境内公司应在境外上市首次发股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其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登记,登记手续完成之后,即可通过银行办理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手续,无需再经外汇局核准。 为完成相应的资金汇兑和划转,境内公司应当凭境外上市登记证明,针对其首发、增发、回购业务,分别在所在地银行开立境内专用账户;境内公司的境内股东应当凭境外持股登记证明,针对其增持或减持境外股份业务,分别在所在地银行开立境内专用账户。 外汇局称,境内公司回购其境外股票,可使用符合有关规定的境外资金,也可境内汇出资金。需由境内汇出的,可凭列明了相关回购信息的境外上市登记证明,到银行办理资金划入其回购境内专用账户及汇出境外的手续。 《通知》明确,境内公司的国有股东按照《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需将减持收入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应当由该境内公司代为办理,并通过该境内公司的境内外专用账户办理相应的资金汇兑与划转。 境内公司应持国有股东需上缴社保基金的减持收入情况说明(包括减持应得资金测算说明和应缴、拟缴资金数额等)、境外上市登记证明等材料,向其境内专用账户开户银行申请将国有股东减持收入直接划转、结汇划转至财政部在境内银行开立的对应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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