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立法热盼入围新立法规划
3月19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宣布:自即日起至4月18日,将面向社会征集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建议。与此同时,其他各省市也均在向社会开征立法规划意见,自此新一届全国人大五年立法正式拉开帷幕。
在刚结束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2013年立法工作预安排的重点第一条就是抓紧制定五年立法规划,涉及预算法、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等。 而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常务副会长屈延凯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此次融资租赁立法能否列入新的五年立法规划要看今年5月底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代表们议案的处理情况,不过我觉得纳入的可能性很大,因为全国人大法工委在2012年8月份就组织了七八个团到各地考察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 据悉,早在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将《融资租赁法》列入立法规划,并启动了融资租赁立法工作。经过近4年的努力,形成了《融资租赁法》(送审稿),但因涉及众多行业主管和综合管理部门,各自意见难以一致,此后该规划一直被搁置。 屈延凯表示,“融资租赁在欧美发达国家是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工具,当前我国融资租赁行业面临的问题已经不是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所能解决的了,立法时机已经成熟。” 建立动产登记制度以对抗重复抵押 据了解,本次两会有多位代表的议案和政协委员的提案均提及融资租赁立法。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广州越秀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招兴就提交了“关于加快融资租赁立法的议案”。 北京汇融律师事务所张稚萍律师告诉记者,“租赁行业发展越来越大,但善意第三人取得制度(俗称重复抵押)正对租赁行业产生巨大影响,并因此衍生出一系列的纠纷。” 张稚萍同时表示,“这个问题发展下去非常可怕,将是阻碍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最大问题。” 而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以登记为要件,而动产则以占有为要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物与出租人分开,由承租人占有,虽然合同成立,但是承租人如果不把合同拿出来,善意第三人有理由认为占有该物的承租人为所有人,并与其订立买卖合同,合同一旦生效,那么出租人根本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张稚萍经手的很多案件中,正是由于出租人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很多租赁公司不得不承受不白之冤,张律师建议,“我国有必要建立统一的动产登记系统,同时明确交易人的查询义务。” 她告诉记者,“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在技术上开发了一套融资租赁的登记系统,很多业内企业都会在这个系统里进行登记,但问题是如果受让人(接受抵押人)没有查询义务,仍然没有办法防范善意第三人取得制度对行业发展所造成的种种问题。” 为此,统一的动产登记和强制性的查询义务,成为融资租赁行业能够获得真正大发展的动力基础。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两会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到了物权统一登记的问题,指出按照同一件事由一部门负责的原则,整合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土地登记等职责,虽然未涉及到融资租赁中的动产登记问题,但整体的改革思路似乎为动产的统一登记打开了思考的空间。 今年3月12日,最高法院公布了有关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稿,面向公众征求意见。该解释明确了租赁物的取回和善意取得等业内关注问题。至于更为重要的租赁物产权统一登记等制度,已经超越司法解释的权限范围,仍有待立法解决。 本次征求意见的司法解释规定,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物权,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可以依据《物权法》善意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这与《物权法》的规定基本一致。 由于当前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登记机关来专门登记融资租赁物的所有权,而是根据租赁物的自身特点,在车管所、铁路部门等分散登记。第三人很难确定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善意取得的情况很容易发生。 行业迅猛发展倒逼立法 近一两年来,由于中小企业融资难、企业转型升级所带来的种种需求,一大批融资租赁公司雨后春笋般地诞生。 截至2011年底,我国共有各类融资租赁公司300家左右,但到2012年10月底,我国已有各类融资租赁公司550余家,相当于一年增长了250多家。其中,上海、北京、天津的融资租赁公司数量均超过100家。 另外,从2011年底至今,除已开业的17家金融租赁公司外,又有皖江金融租赁、北部湾金融租赁、浦银金融租赁获银监会批准开业,金融租赁公司总数达到20家。目前,第十批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正在筹备中。至2012年10月底,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数量已超过450家。 据了解,各类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500亿元,其中,金融租赁公司超过600亿元,外资融资租赁公司近600亿元,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约300亿元。 同时,这些融资租赁公司管理着超过万亿元的资产,政协委员、中国银监会副主席蔡鄂生就指出,“目前我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14000亿元人民币,随着资产规模的不断扩大,法律的缺失造成的矛盾日益突出。” 在本次两会上,蔡鄂生已提交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立法的提案,并表示,“经过最近5年突飞猛进的发展,理论上立法条件已经成熟,建议将融资租赁法继续列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现阶段,美国、英国、德国等发达国家融资租赁的覆盖率已经达到20%至30%,融资租赁正成为企业第二大重要的融资工具。目前对于我国融资租赁的渗透率还没有系统的统计数据,但业界一般认为不足5%。即使是国内融资租赁中渗透率最高的工程机械行业,其租赁渗透率也只有8%左右,远低于17%的世界平均水平。”张招兴表示。 蔡鄂生也表示,融资租赁实践中遇到的很多其他问题,例如增值税抵扣、医疗资质等源于管理部门对其缺乏正确的认知,加之融资租赁的复合功能,导致社会对融资租赁的认知程度不够,在制度对待上不能反映融资租赁的本质。 以目前正广泛推广的“营改增”中的增值税抵扣为例,张稚萍律师告诉记者:“融资租赁行业没有被看做金融,相反,它被税务机构定性为现代服务业,然而如果按照现代服务业来进行增值税的抵扣,对金融租赁企业来说,承租企业可以在增值税抵扣中获得实惠,但对出租企业来说却大大提高了税负,显然,过高的税负对于仍处于行业发展初期的金融租赁企业来说是一个打击。” |
关键词:租赁行业|新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