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存单变保单 老年人小心保险欺诈
本想去银行存款,不料竟被忽悠买了保险,存单变保单,老年人被骗购买银保产品的事情屡有发生,该如何防范保险欺诈?近日,保监会下发了《关于规范银邮保险代理渠道销售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禁止保险公司向60岁以上老人销售期缴产品,对于70岁以上的老人,不得推销任何保险产品。为何要对保险产品的销售对象做年龄限制? 日前,《市场导报》与杭州电台新闻综合频率中波954联办的“维权”节目,结合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忠山日常办案的实践,为大家答疑解惑。 谁给“存单变保单”生存土壤?投资环境不好、股市不景气、通货膨胀、银行利益驱使……银行不惜牺牲自身社会形象,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做法不但损害了储户的合法利益,也牺牲了自己的社会形象,同时也破坏了政府的公信力;尽管银行是企业,但这样金融机构在老百姓的心理,代表政府的公信力。尤其是老年人,他们认知能力下降,维权能力处弱势地位,而上当的老年人被骗后还怕丢面子或子女责怪,犹豫期内没有及时作出选择,遇到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忍气吞声,所有这些,造就了银行“存单变保单”的生存土壤。 “存单变保单”实为欺诈的形式?大打迷雾阵,偷换概念,银行确实有一套障眼法可以把存单变成保单,储户特别是老年人在柜台存款时往往特别信任“穿制服”的银行工作人员,面对他们很“贴心”的理财计划,难免会轻信。银行工作人员往往用“利润高于定期”、“收益稳定”、“年终分红”等字眼来吸引储户的眼球,刻意放大利益增长点。工作人员打着介绍理财业务的幌子,推荐具有“年终分红”性质的保险产品,并且对产品的保险形式只字不提。 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忠山给导报记者说了这么一件事,李律师几天前接到姚某咨询电话称,他在上海一家银行存款,银行工作人员向其推荐一款理财产品,回家后发现自己被买了保险,姚某仔细阅读这个保险合同后发现,银行工作人员对其口头承诺的种种好处在书面合同中并未体现。因此,姚某在律师的提醒下犹豫期内即撤销了保险合同,但银行仍向其收取了10元钱的手续费,“不成立的合同还要收储户费用,银行所为不是欺诈又是什么呢?” 怎样运用法律防范“存单变保单”? “存单变保单”涉嫌欺诈,法律上有哪些约束呢?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忠山告诉《市场导报》记者,早在2003年,中国保监会就下发了《加强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要求保险代理人不得将保险产品作为储蓄产品介绍,不得套用“本金”、“存入”等概念,不得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存款收益、国债收益等进行片面类比。在宣传时应当全面介绍保险产品,尤其是其保障功能、保险利益的产生基础,并进行风险和费用提示。应当按保险条款对重要事项进行如实告知,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利益。必须对退保费用、保单现金价值、犹豫期等事项进行明确告知。在向投保人解释时,不得承诺不确定收益或进行误导性演示,不得有虚假、欺瞒或不正当竞争的表述。 2009年2月,中国保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自当年3月15日起,保险公司委托银行代理销售投资连结保险的,严格限制在银行理财中心和理财柜销售,不得通过银行储蓄柜台销售投资连结保险。 同年6月3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工作要求》和《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基准内容》,对保险销售和投保提醒进行了细则上的规范,并明确要求营销员必须对分红型、万能险和投资连接型保险提示一定风险。 2010年11月1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通知对银行代办保险业务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并且要求通过商业银行网点直接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应当是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银行销售人员;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 可以看出,对于银保业务,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都出台了相应的规范文件,对于这些文件,无论是保险公司还是商业银行都必须严格遵守。一旦实际操作中出现偏差,那么该代办银行及保险公司的销售行为将涉嫌违规销售,受害储户可以向有关部门寻求帮助或者投诉。 |
关键词:银行,保险,欺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