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工资保证金”和“应急周转金”制度

http://www.hebei.com.cn 2014-01-28 08:47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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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确保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及时拿到工资,我省实施了“工资保证金”和“应急周转金”两项涉及资金的制度。

  多年来,我省各级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取得一定成效。自2003年以来的10年间,全省共为191万农民工追讨工资40.25亿元,2013年,全省累计为18.5万农民工追讨工资4.7亿元,有效维护了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主要体现在案件总量大,尤其是随着年关的临近,讨薪案件呈高发态势。其次是发生的领域有在交通、水利及国有大型企业等领域蔓延之势。因此,处理难度大,工资拖欠问题与工程款等经济纠纷相交织、与工程量及工程质量等合同纠纷相交织,加之施工企业违法分包转包等诸多因素,均增大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难度。

  工资保证金就是为防止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建设项目开工前,需要由建设方和施工方按照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额,共同将资金缴到指定银行帐户(建设方按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2%,工程施工方根据不同资质按照5至50万元不等),专项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拖欠一旦被查实,经人社、住建部门同意,即可启用工资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工程竣工验收6个月后确实无拖欠行为的,由人社、住建部门共同将工资保证金返还建设方和施工方。

  政府应急周转金是市、县政府通过多种渠道筹集的一定资金,专项用于解决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应急之用。当农民工工资被拖欠,遇到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一时无力解决拖欠工资、或欠薪逃匿的、或情况复杂难以一时解决的情况时,将及时动用政府应急周转金,用于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事后,政府负责向工资拖欠方追缴支付部分。

关键词:工资|保证金|周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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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河北经济日报
责任编辑:杜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