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应向公募基金看齐
针对目前理财 市场的乱象,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表示,发售份额持有人超过200人的理财 产品,应按公募基金 的信息披露要求公布信息。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信披是最得力的监视器,强化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是根治理财产品乱象的根本之策。 完整的信披是认定理财产品各方权责的必要前提,是投资人 和银行 的安全保障。不久前曝出的某银行 前员工私卖理财产品致客户巨亏的案例中,受害人和银行之间就银行前员工等问题纠缠不清。试想,如果产品不是银行发行的,连基本的信息披露都没有,投资 者和银行的权责自然一清二楚;如果产品确实是银行发行的,又有及时准确的信息披露,对投资人而言,这实际给合同的真实性做了背书,不仅权责明确,而且引入了媒体的监督。 近年来关于理财产品亏损的报道屡见不鲜,银行理财产品信息不透明,产品净值、运行情况不公开已经成为各方诟病的重点。中国银行董事长肖钢曾呼吁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在中国,最典型的“影子银行”就是理财产品,其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信息披露不充分。 事实上,国内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有法可依。银监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充分披露信息。但是这些由于不是强制性规定往往停留在书面上,实践中基本是银行工作人员让签什么投资者就签什么。出事投诉或诉讼后,银行就以投资者签订的文件来推卸责任。 吴晓灵对此表示,按份额发售的理财产品,其本质是投资基金,其发售份额的持有人超过200人即为公募基金,应按公募基金的信息披露要求公布信息;200人以下的应有规范的信息披露合同。她指出,依据2012年12月28日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相关规定,银行不保本的理财产品和保险的投资连结险认购超过200份时其实质就是公募基金,应该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按公募基金管理。 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银行理财产品中1个月以下的短期品种已经让位于短期理财债 券基金,而中长期的银行理财产品和信托 产品本质上与基金产品没有任何区别。既然期限最短的短期理财债券基金都能按照公募基金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那么银行中长期理财产品没有理由不按照这一标准进行信息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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