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灰霾该不该立法?
原则设定仍有待考量? ------源头求解 出行能见度极低、身体感觉不适……灰霾的来临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的不适。逃离污染的城市,选择清新的环境,一时间,逃离似乎成为了最行之有效的生存法则。 个人或许可以选择逃离,但国家不能。灰霾仍未消退,污染仍然存在,想要建设"美丽中国",我们就必须痛定思痛,从源头上寻求解决之道。 源头从哪里来?原则是其一。社会发展至今,原则的内涵如今也需要重新审视。 需要总结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王灿发教授告诉我们,美国自颁布《清洁空气法》之后,制定了一个原则即,不能恶化原则。"也就是说,环境状况不能劣于法律制定之前的原则。在这部法律实施之后制定的措施,都是要使空气质量变得更好,一旦致使空气质量恶化就属于违法。而为了实施不能恶化原则,保护优先的原则就必须确立起来"。 王灿发指出,虽然我们的一些高污染企业在国内节省了环保成本,但到了发达国家就会受到惩罚性关税。如此一来,不仅污染了国内的环境,企业自身也会受损,可谓双输。 王灿发建议,社会发展至今,在《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过程中,应当将之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中的"防治结合"去掉。他认为,"治理"应该是治理之前发展过程中的欠账,而不应该在发展的同时仍然带来污染。 此外,他还提出,对各地区的考核,不应用减少排放了多少污染物来控制,应当把全国重点监控的城市进行联网,与国家体系相结合,只需要考核当地的空气质量即可,而不是考核污染物的排放量。 应急措施应有哪些明确规定? ----加大力度 在经历1月份4次大规模的灰霾天气过程中,北京市根据之前制定的大气污染应急预案采取了相应的应急措施。北京市环保局法规处处长芦建茹介绍道,"这次污染严重的时候,我们停止了30%的公务用车,停止57家排污单位排污,根据排污情况不同,对一部分水泥厂进行了30%~70%不等的停产处理。" 虽然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当地居民公告,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排污单位停止排放污染物"。但应对灰霾天气,力度仍显不足。 "之前,我们的紧急命令权是指造成大气污染事故时才可以下达紧急命令,它针对的是污染源造成的污染,而不是针对整个区域内的环境污染"。王灿发指出,通过切身感受这次灰霾天气,我们应当在《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中,加入针对整个区域内出现环境污染现象时可以下发紧急命令权,而不仅仅是局限在污染源引发的污染事故,从而能够限制机动车行驶、关闭排污企业,以更好地应对诸如灰霾这样的天气。 谈对应对措施,柴发合讲到,目前,我们缺乏一个系统性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应急措施。比如说北京,他指出,正是因为缺少上位法的支持,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由于害怕实施一些措施而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进而导致无法实行更加严厉的措施。 区域联防联控怎样加强? ------强化设定 汽车尾气排放、垃圾焚烧、工业排放、取暖燃煤……诸多的行为酿造了当今的灰霾。无疑,灰霾天气的发生,是人为排放的产物。 苦果并作出自一人之手,治理也无法靠一己之力就能够完成。 很多人都提到了当年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举办时区域联防联控的成功经验,并认为,在大气污染治理方面,区域联防联控是行之有效的方法。 北京大学教授张远航谈道,在《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过程当中,区域联防联控问题应引起足够重视。"PM2.5、臭氧等问题不可能单靠一个区域就能控制和解决。目前我们没有相应的解决机制,也缺乏相应的法律地位。需要在修法的过程中明确区域联防联控的法律责任以及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竺效认为,《大气污染防治法》仅以单独一条法条的内容来规定区域联防联控,其含量远远不够,应为此单独增加一章。 "举个例子,今年1月刚刚公开征求意见的《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第十一条规定了联防联控的内容,但由于北京市辖区内的人大只能管理本辖区事务而无法涉及其他辖区,因此这条规定就缺乏执行力"。 竺效说,只有在国家层面的法律中加入整章节的区域联防联控内容,把相关机制交代充实、具体,才能使区域联防联控具有刚性和执行力;或者也可以借鉴欧盟的做法,在法律中增加附件,把具体执行情况纳入附件,不同区域根据自身特点择情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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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大气污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