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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妻为争孩子保险上法庭 如何评判

http://www.hebei.com.cn 2013-03-19 09:52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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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二人共同为孩子购买保险,在婚姻破裂后,要求法院分割已经缴纳的保险费,并且更换投保人。究竟该如何评判?

  秦某与陈某二人原来是夫妻关系,2010年两个人因为感情出现问题离婚,孩子抚养权归秦某。在二人还是夫妻的时候,陈某为儿子购买了一份少儿保险,受益人为陈某的儿子。这张保险单保额为2万元,每年需要缴费894元,共需要交18年。如果在中途退保的话,保险单现金价值为8122元;如果等到保险合同到期后,陈某的儿子可以在2017年12月23日领取成长金6000元,在2021年12月23日领取创业金6000元,在2024年12月23日领取婚嫁金8000元,领完这些后保单责任终止。在离婚前,陈某已经交纳了11年的保险费共9834元。两人离婚后,秦某认为这份保险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因此向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提交了申诉要求,要求分割已经交纳的保险费9834元,并变更投保人为秦某。

  律师评析

  这个案件是个普遍现象,现在婚姻家庭的稳定性不强,离婚、家庭解体并不罕见,涉及到保险单、保险费、保险金的处理问题很多,有要求退保的,有要求变更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有要求变更险种的,不一而足。

  实际上,无论在过去的《保险法》以及现行的《保险法》版本中,都没有关于这种现象的明确规定。在《保险法》的修订过程中,大家针对在实践中发生了大量的此种问题也提出了种种见解,遗憾的是新的《保险法》仍然对此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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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保险|合同|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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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保险赢家
责任编辑: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