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医保细则为险企投标设禁区

http://www.hebei.com.cn 2013-03-22 11:34 长城网
【字号: |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原计划于去年“十一”实施的大病医保细则终于敲定了。昨日,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最大的变化在于为险企投标行为增设了诸多“禁区”。

  《办法》指出,险企在投标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开展大病保险业务过程中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违规支付手续费、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保险监管机构三年内不将其列入大病医保资质名单。

  据了解,去年7月六部委联合下发大病医保指导意见,规定在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原则下,政府出资通过招标方式向符合经营资质的险企购买大病医保,来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随后,保监会拟定实施细则,但细则尚处于征求意见阶段时,各地政府已纷纷启动招投标工作。在险企竞标过程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发生。

  “正因为在招投标过程中出现不正当竞争行为,《办法》有意增加了较多规范这方面的条款。”一位保险公司人士透露。《办法》要求各保监局全程跟踪投标过程,监督保险公司依法合规参与大病保险投标。

  北京商报记者比对《办法》与征求意见稿时发现,新增加的条款对保险公司的投标行为进行了严格监管,要求投标文件由保险公司总公司同意,并出具精算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和相应授权书;严禁投标人弄虚作假,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恶意压价竞争,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泄露招标人提供的参保人员信息等行为。

  在大病医保服务管理方面,《办法》也做出表述上的调整,将“不得以大病保险名义开展其他商业健康保险销售活动”改为“不得强制搭售其他商业保险产品”,并鼓励积极开发与大病医保相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开展健康管理服务。

  《办法》对参与招标的保险公司门槛并没有明显变化,如注册资本不低于20亿元或近三年内净资产均不低于50亿元,偿付能力不低于150%等。不过,专业健康险公司的准入门槛有所下调。(崔启斌)

关键词:保险公司

分享到:
打印 收藏本页
稿源:北京商报
责任编辑:段沙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