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信息与事实不符 保险公司是否可拒赔
投保人在填写的人身意外保险里的职业类别与其实际职业类别不符。到底是投保人在投保过程中的刻意隐瞒,还是保险公司没有履行告知义务?
林某作为李某的雇主,为其投保了一份短期人身意外保险。投保时告知的职业类别是电梯安装工人。保险期间内,李某在工作中不幸触电死亡。经协商,林某向李某家属赔付35万元,并在赔偿协议中注明赔偿款中包括李某的人身意外保险金,李某家属填写了受益权转让协议,将保险金的受益权转让给林某,由林某代为索赔。林某据此向保险公司提交索赔资料,保险公司接到理赔申请后,经查实,发现李某实际职业为钢结构工人,且其出险时是在8米高空作业。根据保险公司的职业分类,该职业不属于允许承保范围。因此,保险公司以投保时不如实告知导致保险合同无效为由拒付。林某不服,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律师评析 在这个案件中,双方争论的焦点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李某的家属将索赔权转让给林某的行为是否有效?二是被保险人填写的职业类别与事实不符,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赔?搞清楚这两点,就可以正确的判定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赔。 一、李某的家属将索赔权转让给林某的行为是否有效 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在该案中,在被保险人出险前,该保险合同并未指定受益人,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保险合同未指定受益人的,则受益人为法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被保险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被保险人的保险金。因此,在本案中,被保险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为受益人,有权利继承身故保险金。 此外,该份受益权是否如被告保险公司所称是法律规定不可转让的,《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二条又明确了,《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因此从该条来看,“人寿保险”的债权是专属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依法不得转让。因此,保险公司的提法有一定的合理性,受益权是不可转让的。 但是该案有其特殊性,就正如法院判决中所提到的,该案中法定继承人转让的是一种债权而非继承权。因为根据李某的法定继承人与林某的协议,出于种种原因,实际上林某已经先行替保险公司垫付了理赔金,因此,实际上理赔款的受益人仍然是李某的法定继承人,该人寿保险的继承权并未转让,只是将其在被告保险公司处领取保险金的权利转让给原告林某,其转让的不是继承权,而是领取保险金的权利,转让的是债权。因此,李某的家属将索赔权转让给林某的行为有效的,原告林某有权申请保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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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保险|公司|投保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