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等条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企优先招残疾人
“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招录公务员和招聘工作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残疾人。”日前,河北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残联等7个部门联合出台《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保护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益。 -招录公务员,不得拒绝残疾人 我省从1997年开始实行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这一制度为改善我省残疾人就业状况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着相关规定落实难、用人单位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等问题。 根据《意见》,各级党政机关在招录公务员时,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的残疾人,不得拒绝录用,不得额外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条件。招录机关专设残疾人招录岗位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给予放宽开考比例等倾斜政策。各地在招录公务员时,要结合实际,采取适当措施,努力为残疾人考生创造良好的考试环境。 各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并指导各部门做好残疾人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要建立党政机关残疾人公务员实名制统计制度,准确掌握残疾人公务员底数。 -到2020年,县级以上残联及直属单位聘用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不得少于20% “各级党政机关中的非公务员岗位(科技、技术、后勤等),要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依法与残疾职工订立劳动合同,保障其合法权益。”《意见》规定,到2020年,所有省级党政机关、地市级残工委主要成员单位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各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要有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干部。省、市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残疾人干部的比例应达到15%以上,县级以上残联及直属单位新录用、聘用工作人员中,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不得少于20%。 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招录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就业。企业对招录的残疾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实行同工同酬。 -超比例安置一人,可一次性给予3000—5000元奖励 《意见》规定,对参加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吸纳残疾人就业并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奖励力度,提高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根据《意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含福利企业)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按残疾类别超比例安置一人,可一次性给予3000—5000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无障碍设施改造、购置方便残疾人就业的专用设备和工具及社会保障等,所需资金从本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安排一名盲人或者重度残疾人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残疾人就业不达规定比例,应足额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意见》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严格按规定标准足额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数额由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核定。与财政部门有直接拨款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财政部门代扣;其他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对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可采取在媒体上进行曝光、通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各地应将用人单位是否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纳入各类先进单位评选标准,对于不履行义务的用人单位,不能参评文明单位和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 -将就业困难残疾人纳入就业援助对象范围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发挥好用人单位与残疾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意见》指出,要主动走进残疾人家庭和用人单位,准确掌握辖区内就业年龄段残疾人的基本情况,全面了解辖区用人单位的岗位需求,掌握第一手信息。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在服务大厅内开设为残疾人服务的专区,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 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就业服务平台要将就业困难残疾人纳入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对其就业状况和就业培训需求等基本信息建立台账。发挥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和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平台作用,准确发布职业供求信息,实现残疾人求职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高效、快捷的双向选择,重点做好向用人单位的推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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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残疾人,优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