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息报发表评论员文章:如实填报 依法普查

http://www.hebei.com.cn 2013-12-12 10:21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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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在我国步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定性阶段进行的一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对于党和政府准确判断经济形势的新变化、掌握经济发展的新情况、把握发展阶段的新特征,科学制定中长期规划,有效实施宏观调控,促进中国经济转型升级,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目前,经济普查正式登记时点已迫在眼前,各项准备工作正进入最紧张、最关键的阶段。

  经济普查是一项异常浩大复杂的国家系统工程。要确保普查的有序推进,确保普查的数据质量,不仅需要科学的顶层设计,需要各有关部门的密切协同,需要广大普查机构和人员的呕心沥血和拼搏奉献,还需要广大普查对象的积极参与和配合。广大普查对象能否依法参与和配合经济普查,是普查顺利进行和确保普查质量的重要基础。

  依法积极参与和配合经济普查是每一个普查对象的法定义务。《统计法》对统计调查对象独立履行相关权利义务作出了详尽的规定。明确指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要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普查条例的规定,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经济普查工作。

  不可否认,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工作生活节奏的加快以及企业、个人保护隐私意识的增强,开展经济普查面临着更多的复杂因素和更为严峻的挑战,少数普查对象对普查工作的配合度有所下降。对此,一方面,有关部门要适应新情况、顺应新变化,进一步加大普查工作宣传力度,加强对社会动员的科学组织,维护好依法普查的社会环境,努力提高普查对象的配合度。另一方面,依法配合普查是每一个普查对象法定的应尽义务,拒报、迟报、虚报、瞒报都是一种有违法规的行为,有关方面应依法加大查处力度、曝光力度和社会监督力度,切实提高统计法规的约束力和威慑力。

  特别要指出的是,干预普查对象依法如实填报普查数据,是一种严重破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的行为,影响面广,性质恶劣,必须大声棒喝。早在1998年,中办、国办就联合发出通知,明确指出:在统计上弄虚作假是一个严重的政治问题,是一种危害性极大的腐败行为,必须坚决纠正。中央领导同志也多次强调要严肃查处在统计上的弄虚作假行为。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统计局2009年联合颁布《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明确提出,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当前,我国正在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我们有效遏制、严肃查处经济普查中弄虚作假行为提供了重要抓手。有关部门应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开展,加大经济普查中弄虚作假行为的整治力度、联合执法力度和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为经济普查顺利进行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经济普查为大家,普查成功靠大家。我们真诚感谢社会各方面对普查工作的大力支持和贡献!而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果在经济普查中置国家法规于不顾,知法违法,将付出陋行曝光、诚信受损、依法惩处的沉重代价。

关键词:经济普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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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中国信息报
责任编辑:杨静(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