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两车相撞被识破 保险诈骗未遂也要被究刑责
如果因为酒驾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不赔的。福建省福清市杨某等3人知道这样的规定,但为了骗取保险金,3人故意拖延报案时间、伪造事故现场,结果不但没有获得保险金,反而要承担法律责任。近日,这3名犯罪嫌疑人因保险欺诈(未遂)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013年1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饮酒后驾驶闽JH9930宝马牌小轿车在福清音西一路段,与被告人陈某驾驶的闽A9E771皇冠牌小轿车发生相撞事故,造成两部车辆严重损坏。 被告人杨某考虑到其酒后驾驶会被查处,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便与被告人陈某协商不进行当场报案,被告人陈某表示同意。 次日,被告人杨某找到修理工陈某,3名被告人一起伪造了两车相撞的事故现场。被告人杨某负责向保险公司、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陈某配合调车。待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到达伪造的事故现场后,被告人杨某、陈某提供驾驶证、车辆行驶证等材料配合向保险索赔。 2013年1月15日22时许,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前往查勘时,发现报案人说法可疑、现场可疑:保险公司询问有无向公安机关报案,报案人开始说有报案,但无法出示报警电话记录,在保险公司的追问下才拨打110进行报案;同时,在现场还发现有一拖车已停在皇冠牌小轿车的背后,“还没有报案,何来的拖车?”这同样引起了保险公司的警觉。查勘结束后,保险公司遂向公安机关报告。 经公安机关周密侦查,认定这是一起保险欺诈(未遂)案。 2013年3月11日,被告人陈某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最终提供给保险公司的维修费用是49398元。 公诉机关认为,3名犯罪嫌疑人伪造事故现场,编造虚假原因,企图骗取保险金人民币49398元,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保险欺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实行犯罪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名被告分别有投案自首及认罪态度较好、自愿缴纳罚金等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被告人杨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陈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修理工陈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
关键词:保险,诈骗,刑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