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目前仅石家庄试点峰谷电价 明年将扩大范围
国家发改委于近日出台了《关于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523号),对相关制度规定进行了补充和完善。通知提出,在保持居民用电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全面推行居民用电峰谷电价,鼓励居民用户参与电力移峰填谷。 该通知要求,尚未出台居民用电峰谷电价的地区,要在2015年底前出台,由居民用户选择执行;已经出台的地区,要根据实施情况和电力负荷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据介绍,该通知目的是为更好地发挥价格杠杆引导居民电力消费的作用,进一步提升阶梯电价制度实施效果。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石家庄市为我省惟一试点居民用电峰谷分时电价的城市,明年我省将扩大居民用电峰谷电价试点范围。 2013年7月,省物价局将石家庄市确立为我省居民用电峰谷分时电价的惟一试点城市,本着居民自愿的原则,在城区范围内选择部分居民小区开展居民生活用电峰谷分时电价试点工作。其中,峰段为每日8时至22时;谷段为22时至次日8时。 由于我省已于2012年7月1日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所以,省物价局在试点方案中明确,谷峰电价将按照“先分时、后阶梯”的原则计算电费。即先按照峰谷各时段用电量和分时电价标准计算全部电量的电费,再按照第二档、第三档递增电价标准,分别计算第二档、第三档电量的递增电费,以上三部分电费之和为这家居民用户的总电费。其中第一档峰段电价为每千瓦时0.55元,谷段电价为0.35元。第二、三档峰、谷电价分别在第一档电价基础上加价0.05元、0.30元。 在今年12月24日召开的全省发展和改革工作会议上,省发改委人士表示,2014年我省将扩大居民生活用电峰谷分时电价试点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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