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若要实现要权衡哪些问题
保险费率结构 中国存款保险制度之所以难产,保险费率结构是一个难题。2013年年底,有报道称,是否应该采取统一的保险费率,各行仍存较大争议,目前尚无最终定论 不少学者反对设立存款保险制度,理由是该制度会弱化银行审慎动机,挤兑和破产威胁可以迫使银行关注自身声誉和长期盈利。然而,若考虑银行危机的巨大破坏作用和传染效应,以及其他主体遭受无辜牵连,存款保险的社会收益明显高于社会成本。因此,争议虽大,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大势所趋。 事实上,主流观点认为中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但对于是否应该采取统一的保险费率,各行仍存较大争议,目前尚无最终定论。一般认为存款保险费率差别定价更有效率,但风险评估较难。 根据Merton的洞见,存款保险与银行资产的看跌期权有同构性,期权本质是价值保险机制,保费相当于期权费。由于期权定价模型实际上可给任何公司负债定价,存款保险作为存款保险公司的负债,也可用期权定价原理来定价,经转换可得出银行应为保险支付的价格,期权价值(保费)是资产风险和存款期限的函数。在存款期限和银行杠杆不变时,银行资产组合(标的资产)的风险决定均衡保费水平。然而,评估银行资产风险存在困难,不过,可以参考资本和流动性监管的基于风险和流动性的加权方法来实施差异化定价。另外,存款保险定价中还应考虑系统风险、银行负债特征、保护程度、外币和银行间存款等。 从道理上讲,中小银行是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参加者,国有大银行没有参加该制度的必要。经济学家对美国上市银行的实证研究表明,大银行的确因此获得隐性补贴,表现为股票风险溢价较低,资本成本较低。但这样会产生两个问题:一是公平性问题。保费要求会提高银行的成本,大银行如果不参加,可能会导致银行之间竞争的不公平;二是在没有国有大银行参与的情况下,保险基金的数量会相对有限,其赔付能力也会大打折扣。相关问题,还需进一步的研究和讨论。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预见,随着政策逐步落实,民营中小型银行会日渐增多。由于民营银行限定为中小型,经营地域和业务范围上也会受到限制,因此应避免监管上采取歧视性规则,以使各种所有制银行平等竞争,共同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目前,中国国有银行规模庞大、经营地域广阔、业务范围多样,可获得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和风险分散效应。因此,中国的存款保险费率应该推行差别定价。 当然,解决银行道德风险和冒险动机并不是存款保险制度所能解决,需要其他监管和治理制度的逐步完善,避免监管漏洞和治理缺陷。由于存款保险的初衷并非解决此类问题,因此既不能盲目将问题归咎于存款保险,也不能指望存款保险解决这些问题。 (作者系上海海洋大学金融学系、复旦大学全球投资与贸易研究中心研究员) |
关键词:存款保险,保险费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