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费率形成机制改革

http://www.hebei.com.cn 2014-05-04 10:31 长城网
【字号: |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2004年以来,保监会多次对人身保险费率形成机制改革进行探索,终于在2013年迈出关键性的一步。2013年8月,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改革正式启动。2014年,人身险费率形成机制改革将扩大范围,分红险、万能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将启动,并力争年底前实现完全的费率市场化。在当前利率市场化加速推进的关键时点,有必要对寿险费率改革的历程、主要思路、面临的挑战、风险防范策略、国际经验借鉴等问题进行梳理。为此,本刊编辑部组织相关从业者对这些问题进行讨论。

  人身保险费率改革酝酿已久,监管部门在十多年的时间里先后四次推动费率改革,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由于涉及根本利益、触及深层机制,改革迟迟未能迈出最关键的一步。在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实践中,中国保监会将费率形成机制的市场化改革作为首要任务。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目的,以防范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为底线,以稳中求进为原则,中国保监会提出了分步改革的整套方案,并在报经国务院批准的基础上于2013年8月正式启动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改革。自此,保险业在探索人身保险费率形成机制改革的道路上迈出了关键性一步。

  费率改革启动的背景

  保险费率即保险产品的价格。人身保险产品定价的关键因素是预定利率,即保险公司承诺给客户的到期收益率。以客户的到期收益率是否确定为衡量标准,一般将人身保险产品分为普通型和新型产品两种。普通型人身保险是指保单签发时保险费和保单利益确定的产品,主要为传统的风险保障业务,向消费者提供生、老、病、死、残等各类保障服务。新型人身保险产品的到期收益率在保单签发时不确定,主要受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高低的影响。

  我国人身保险产品定价政策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1997年以前,在监管上对保险产品定价没有限制,保险产品价格完全由保险公司自行确定,预定利率主要参照银行利率水平确定。在当时的高利率环境下,人身保险产品的预定利率也非常高,曾经达到8.8%,一些地方性产品的预定利率甚至超过10%。随着国家连续8次下调银行存款利率,高预定利率保险产品的风险逐渐暴露出来。由于当时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主要是银行存款,低投资收益和高预定利率之间的差额,使保险公司遭受了严重亏损,也就是利差损。1997年以来,当时的保险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对人身保险产品预定利率水平进行限制,1997年11月规定预定利率上限为6.5%,1998年9月又下调为5%。1999年6月,为进一步规范产品定价、防范利差损风险,保监会对人身保险产品费率实行严格管制政策,规定了2.5%的预定利率上限。

  在当时的市场环境下,对人身保险产品预定利率进行管制,在引导公司理性经营、促进市场规范竞争、防范化解保险风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保险市场的发展变化,费率管制政策的问题和弊端逐步显现,急需进行改革和完善。

  费率改革的必要性

  费率改革不仅是寿险业适应外部环境变化和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必然选择,更是寿险业自身加快发展的必然选择。

  一是费率改革有利于寿险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严格的寿险费率监管制度使保险公司在市场环境变化时难以作出及时、有效的反应。可以预见的是,在中国保险市场今后的发展过程中,必然会遭遇像市场利率变动、风险环境因素改变等市场环境变化的问题。推进费率改革,可以使保险公司在面对这些市场环境变化时能及时调整费率,适时规避风险,进而促进寿险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是费率改革有利于形成充满活力的市场体系。费率形成机制改革后,市场主体可以在定价上拥有更多的自主权,能够从自身竞争优势出发科学制定各种精算假设。投资能力强的主体在定价时可以设定较高的定价利率,风险控制能力强的主体则可以设定较低的赔付率,这样有利于促使主体核心竞争力的培养,从而实现从单一的市场营销竞争到多方位的核心经营能力竞争的转变。

  三是费率改革有利于推进产品开发的改革创新。严格的费率管理会抑制主体创新能力的发挥,导致产品结构、产品形态以及销售模式的雷同。费率形成机制改革后,将倒逼主体重点发展自身拥有核心竞争力优势的产品,从而形成特色化、差异化的产品结构、形态。

  四是费率改革有利于寿险业专业管理水平的提升。费率形成机制改革后,产品的定价必然要建立在更加科学合理的精算假设之上,也必然会促进保险主体加强自身精算水平的建设,使产品开发、精算评估的工作更为专业、有效。

  五是费率改革有利于提升寿险业整体监管能力。严格价格监管占用了监管部门有限的资源,不利于保险监管部门开展更深层次的监管。费率改革后,后端的监管成为守住风险的底线,必将促使寿险业的监管重点从价格监管转向偿付能力的监管。

  费率改革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

  我国寿险业经过20多年的快速发展,已经并基本具备推进费率改革的基础和条件。因此,在认真研究和广泛论证的基础上,保监会本着稳中求进的原则,制定了“三步走”的分步实施方案:第一步是先放开普通型人身险预定利率;第二步是放开分红险和万能险的保证利率;第三步是完全的费率市场化。

  2013年8月5日,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改革正式启动,放开了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费率管制,基本构想是放开前端,管住、管好后端,通过后端影响或左右前端,有效调控前端合理定价。具体内容包括五个方面:

  费率形成机制的市场化。此次费率政策改革不同于以往简单地调整寿险预定利率,而是重点着眼于建立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人身险费率形成机制。放开前端,即将定价权完全交给保险公司,预定利率由保险公司根据市场环境和自身经营管理水平自主确定。管住后端,即管住准备金评估利率。在评估利率确定的情况下,预定利率越高,需要计提的准备金越多,并表现在偿付能力报表中。一旦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监管部门将及时介入,防范化解相关风险。

  降低保障类产品的资本要求。传统的风险保障业务是最为基础的人身保险业务,也是保险业区别于其他金融行业的基础。为支持保险业转型发展、回归保障,此次改革对风险保障类业务的资本要求做出了重大调整,在计算长期人身保险业务中与风险保额相关的最低资本要求时,将原先简单按照保险期间确定计算系数的方法改为按照保险责任类别确定计算系数,并对系数总体上进行了下调。这项改革举措,将使人身保险业的资本标准更加符合中国实际,有利于提高人身保险的资本效率,进而调动保险公司积极性,优先发展保障性业务。

  差别化的准备金评估利率。改革方案中,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总体上实施3.5%的评估利率。但是,为服务国家民生建设、支持商业保险参与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此次改革提出了实施差别化准备金评估利率的重要举措。具体内容是,对国家政策鼓励发展的养老年金或者保险期间为10年及10年以上的其他养老年金,允许准备金评估利率最高上浮15%。差别化的准备金评估利率,有利于支持行业大力发展长期养老业务,为保险业筹集更多长期稳定的资金,进一步提升保险行业在金融业中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放开附加费用率内部比例限制。个险渠道是寿险业最传统也是最有价值的销售渠道,而个险渠道的关键是营销员。目前个险渠道增员困难,营销员脱落率高、留存率低的问题非常突出,核心原因在于营销员佣金收入过低。针对以上问题,此次改革在控制总体费用水平、确保消费者利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放开了附加费用率内部比例的限制,允许保险公司自主确定佣金水平,佣金比例可达到附加费用率的上限。放开附加费用率的内部比例限制,有利于提高营销员的收入水平,缓解营销员留存难、增员难的问题,从而推动个险渠道风险保障业务更好地发展。

  改革的配套措施。为了配合此次费率改革,保监会陆续推出了一系列相配套的改革措施:一是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审批、备案管理制度。预定利率高于保监会规定的评估利率上限的,需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并且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需达到150%以上。预定利率不高于规定的评估利率上限的,需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并且偿付能力充足率需达到100%以上。二是加强总精算师管理。该项配套措施进一步规范了总精算师的任职要求,明确了总精算师对履职行为负终身责任,同时要求保险公司保障总精算师独立履行职责,切实发挥精算专业力量在实施费率政策改革中的积极作用。

  普通险费率改革后面临的挑战

  有改革就会有风险,人身险费率改革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面临诸多风险与挑战。普通型人身险费率改革所面临的挑战集中于以下三方面:

  新的利差损风险。费率改革政策实施后,如果公司实际投资收益率不能达到产品预定利率,就可能产生新的利差损。但根据对人身保险市场状况分析,利差损风险总体可控,主要在于:一是制度设计可有效控制利差损风险。改革方案中设置了准备金评估利率3.5%,如果定价利率过高,需要一次性计提大量的保费不足准备金。即把未来的利差损风险立即体现为当期的资本需求,并表现在偿付能力报表中。1999年以前之所以出现巨额利差损,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控制住评估利率,保险公司将预定利率作为评估利率,使利差损没有及时体现出来,导致风险不断累积。因此,管住了准备金评估利率和偿付能力,就管住了利差损风险。二是公司治理等约束机制可有效防范利差损风险。目前国内大型保险公司,如中国人寿、中国人保、中国平安(601318,股吧)、中国太保等均为上市公司,投资者高度关注盈利能力和风险暴露,从而使得公司的产品定价更加理性和审慎。三是保险资金投资收益可覆盖准备金成本。过去十年行业平均投资收益率超过4.7%,完全能够覆盖3.5%的准备金成本。随着投资渠道进一步拓宽,行业投资能力将稳步提升,将为防范利差损风险提供有力支持。

  存量业务的替代风险。费率改革实施后,新老保险产品的价格差别可能较大,各家公司间产品的价格差别也可能会加大,一些销售人员也可能会出于佣金的考虑鼓动客户更换保单,造成退保替代。但由于普通型人身保险业务整体存量规模较小,影响非常有限。

  恶性的价格战风险。费率市场化后,不排除个别公司片面追求市场份额,进行恶意价格竞争的可能性。但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和精算技术力量的逐步加强,我国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有了明显提高,市场主体正逐渐由粗放经营模式向崇尚风险管理、追求内含价值的管理模式转变。因此,风险也基本可控。

  费率改革政策的成效初步显现

  此次费率改革既是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也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建立市场化的费率形成机制。同时,改革着力于风险保障和长期养老业务,有利于加快健康和养老产业发展。由于改革契合中央精神,并且方案可行、保障有力,改革实施至今成效已初步显现。

  寿险业务发展能力增强,结构调整成效初步显现。一是人身保险业务全面回升。受费率改革新政及前期配套措施的综合影响,2013年人身保险保费收入10741亿元,同比增长7.9%;其中寿险新单保费12360亿元,同比增长16.5%,结束了自2011年以来的连续两年负增长。特别是8月份改革实施后,2013年8~12月普通型寿险新单保费同比增长520%,为2000年以来最高增速。二是保险业务回归保障趋势明显。受费率放开、资本约束标准优化等监管政策导向影响,保险公司更倾向于推出风险保障性产品。各公司报送的费率改革产品多为风险保障业务,如重疾险、终身寿险、定期寿险和年金保险,为消费者提供医疗、死亡和养老等风险保障。截至2013年末,审批或备案的费率改革产品中,保障性险种占比达70%。

  经营体制机制改革加速,现代企业制度逐步健全。一是人身保险公司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推进一大步。二是保险公司经营体制机制改革加速。最明显的变化就是,保险公司更加注重成本控制,更加注重负债部门与投资部门的协调联动,更加注重资产负债管理和资本管理等核心能力的提升。

  保险监管方式方法升级,监管能力和水平得到提升。当前国际上比较发达的保险市场,均已实施市场化的费率监管模式,即将前端定价权交给保险公司,并运用准备金和偿付能力等后端约束机制防控风险。此次费率改革借鉴国际保险监管先进理念。总体来看,保监会以费率改革为契机,加强和改进监管,推进监管创新升级,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得到明显提升,监管方式进一步与国际接轨。

  改革的示范作用明显,为其他金融改革积累了经验。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是我国金融行业一次较为彻底的金融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的改革。本次改革既促进了保险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又未影响和冲击其他金融同业,保持了金融市场的总体稳定,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费率改革展望

  费率改革是一项不断深化的系统工程。从改革范围来看,普通险费率改革只是起点,序幕才刚刚拉开,改革将会继续深入、范围将会逐步扩大。从改革过程来看,费率改革需要保险机构与监管部门的积极互动,既需要保险公司推进自身经营体制机制改革,改进理念、创新模式、优化流程、提升服务,又需要监管部门完善监管、提高效能、争取政策、营造环境,充分激发和释放市场活力,同时又要坚决守住风险底线。从时间顺序来看,费率改革是一项需要不断深化的改革,行业应不断总结经验,反思不足,持续优化和改进改革方案,继续推出改革配套举措,确保行业在深化改革中健康稳定发展。

  根据保监会在2014年初提出的“继续深化费率形成机制改革,在总结前期改革成效和经验的基础上,扩大范围,启动分红险、万能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力争年底前实现费率形成机制的全面市场化”的战略目标,2014年保监会将在充分回顾总结普通型人身险费率改革经验的基础上,择机启动“三步走”实施方案的后续改革。

关键词:人身保险,费率,机制,改革

分享到:
打印 收藏本页
稿源:中国金融
责任编辑:杜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