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京津冀限售超标散煤
为提高商品煤质量,促进煤炭高效清洁利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制定《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16日公布,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于商品煤相关质量指标进行了明确规定。办法特别提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限制销售和使用灰分大于或等于16%、硫分大于或等于1%的散煤。 此外,办法指出,承运企业对不同质量的商品煤应当“分质装车、分质堆存”。在储运过程中,不得降低煤炭的质量。 |
关键词:商品煤,京津冀,超标散煤 |
责任编辑:杜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