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中禁令没依据 司法权力应慎行
广药诉加多宝虚假宣传一案从一开始就火药味十足,争议和冲突不断,悬念此起彼伏,可谓是近年中国知识产权诉讼中影响最大、持续时间最长、矛盾最激烈的案件之一,一度引起了法学界的争鸣。 这一案件的结果将对中国今后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方向产生极其重要的影响。原因就是这个案件背后牵扯到两种思维的博弈和两种社会力量的较量。一个是长期养尊处优的国企,一个是积极上进勇于创新的民营企业;一个是躺在功劳簿上吃老本的老旧势力,一个是开拓进取锐意图强的新兴之秀。在当前体制改革之声不断放大的今天,改革创新突破固有体制束缚的政策和举措不断落地生根,广大民众长期以来的改革热情不断高涨。在这种历史和社会背景下,加多宝和广药的这场新旧势力的博弈和较量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不足为奇。但是,这其中的一个简单的诉中禁令却为何引起广大民众这么大的关注,其中缘由发人深思。 2013年1月31日广州中院作出了一个让广大民众非常意外的裁定,裁定加多宝立即停止使用“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的广告语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裁定一出举国哗然,再一次让看到改革希望的民众对司法体制改革的前途忧心忡忡,司法独立到底离我们还有多远再一次成为了法律界热议的话题。 一、司法独立的体制改革势在必行,法院只有通过实现经济独立,才能真正的实现司法独立。广州中院不宜作为本案的管辖法院,对于这种案件应当选择回避,由其他地区的法院进行审理更为恰当。 法院作为居中裁判者对本案的结果具有独立的裁量权,法院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关系的判断应该是独立的、客观的和中立的,任何组织、机关或个人都无权进行干涉。法院和法官个人也应该做出自己独立的判断,不应受到任何组织、机关或个人的干扰。但从目前的司法体制看,法院和法官还是离不开地方财政的牵制,无法从经济上实现真正的独立。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是大家公认的道理。国企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地方财政直接供养的是当地法院,这种体制设计难免会让法院和法官从某种程度上对地方财政产生依赖,对当地国企产生某种本能的青睐。因此,要想让法院、法官完全独立的去裁判案件,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司法机关如何进行财政独立的问题。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不了,根本无法实现真正的司法独立。广药诉加多宝虚假宣传一案中,我们相信广州中院是独立的行使了裁量权。但在既有体制下,我们又不能无视其与地方财政、地方国企(广药集团)的这种财务依赖关系,人们产生对广州中院的裁定可能受到相关因素影响的猜测也就不足为奇了。有鉴于此,我们认为像这种矛盾比较尖锐、主体身份比较特殊的案件当地法院不适合审理,应当转由其他地区的法院审判。 二、公权力应当慎用,诉中禁令的作出没有法律依据,法院裁定涉嫌适用法律错误。 广州中院做出的诉中禁令着实让国人大跌眼镜,不免会对其是否做到司法独立,是否查清了案件事实产生怀疑。诉中禁令本是一个舶来品,其目的是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临时保护,在我国也仅明确存在于商标和专利权的保护中。因为是公权力所以不应对其进行扩大解释,更不能随便用于一般民事诉讼,即使适用也要受到非常严格的限制。原因很简单,那就是公权力不可滥用。本案涉及的是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不涉及商标权的保护问题。因此,广州中院的裁定涉嫌适用法律错误,即用新法去溯及既往,这是严重违反民诉法基本原理的做法。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对现有法律进行扩大解释,援引知识产权法领域的诉中禁令制度,属于典型的滥用公权力行为。 三、诉中禁令的发出没有事实依据,法院裁定认定事实错误。 鉴于本案系不正当竞争纠纷,人民法院首先要查清的事实是:1、加多宝的广告宣传行为是否涉及虚假宣传;2、加多宝的宣传行为是否构成对广药集团的不正当竞争;3、加多宝对自己产品的宣传行为是否会对广药集团产生损害;4、这种损害是对广药集团什么权利的损害。但很遗憾的是,我们从广州中院的裁定中并没有看出其对上述事实的认定。法院的裁定先入为主,在没有查清上述事实的情况下,直接认定加多宝的宣传行为可能侵犯广药集团的权益,会对广药集团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结果。这种事实的认定让我们都很意外,加多宝的广告词“全国销量 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的主语“红罐凉茶”是加多宝公司生产的产品,这一点毋庸置疑;定语“全国销量领先的”没有夸大成分,对此加多宝也向法院提交了国家统计局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从2007年至2012年连续六年的权威统计信息进行证明;谓语动词“改名”反映的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加多宝和王老吉的商标之争已经尘埃落定,仲裁裁决中也明确记载加多宝不得继续使用王老吉商标,改名是尊重仲裁裁决的表现,更是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写照,没有任何误导消费者的故意或过失。也不会对消费者产生任何的误导。因此,加多宝的这句广告语无论从语法分析还是从实际情况看都是合乎事实、合乎逻辑、合乎法律规定的,不存在任何虚假宣传的成分。另外,这种陈述客观事实的话既不涉及任何企业的商标,又不针对任何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何谈涉嫌不正当竞争呢?自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也没有认定虚假宣传和不正当竞争,那又如何能对广药集团产生实质性损害呢?广州中院在裁定中所提到的可能会侵犯广药集团产生的权益,那么可能侵犯的权益又是什么呢?我们没有看到法院的认定,更没有看到损害的事实。因此,其所谓的损害依据又从何谈起呢?如果广州中院不能在其裁定中给出明确回答或认定,那就是事实认定不清。 综上所述,如果广州中院的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话,这个裁定就是无效的。司法权是宪法和人民赋予的,属于公权力,公权力是不能滥用的,更不能为了滥用而对目前法律条文做扩张性解释。司法独立势在必行,本案中广州中院的地位非常尴尬,如果其不能从经济上摆脱对地方财政和当地国企的财政依附关系的话,其就与本案当事人广药集团存在利害关系,就有可能影响其独立判断。因此,本案不宜由广州中院审理。面对公众的上述质疑,广州中院应当给予明确解释,我们也相信广州中院一定会对这份裁定一个公正的处理。因为,从目前看这个裁定已经导致一个企业的利益实际受损。同时,我们不禁要问,到底是加多宝的宣传行为给广药集团造成了实际损失呢,还是广药集团的诉中禁令申请行为给加多宝造成了实际损失?在法院最终裁判出台之前,我们不得而知。但在加多宝是否实施了虚假宣传行为,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还没有定论前,就直接对加多宝的广告宣传行为实施所谓的诉中禁令,显然有点操之过急了。对此,我们也将继续关注。 |
关键词:加多宝,凉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