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夫妻为争孩子保险上法庭 如何评判
一、陈某退保、他人无异议情形 现行的《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四十七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由此看来,解除保险合同是投保人的一种绝对权利,几乎不受限制。想什么时候行使就什么时候行使,保险公司必须配合。因此,基于这样的权利,本案中,如果陈某自己愿意、主动提出退保、秦某与儿子均无异议的情形下,保险公司恐怕只能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如果这样的话,那么这个现金价值(请注意,不是保险费)就会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由陈某与秦某共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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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保险|合同|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