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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妻为争孩子保险上法庭 如何评判

http://www.hebei.com.cn 2013-03-19 09:52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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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陈某退保、秦某有异议情形

  假如陈某要求退保,但是秦某不同意退保,这又该怎么办呢?

  从2002年开始,我一直参与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关于这样的问题,争论巨大。过多的内容我们不赘述,不过有一点是可以确定的。在争论中越来越多的人认同这样一个观点,就是当一份保险合同可以解除、也可以保持其效力的情形下,应当尽量保持其效力。这样的结果,比解除一份保险合同要好的多,这也是保险法的一个理论原则与惯例。虽然并没有这样的明确法律所规定,但是确实存在。

  为什么这样说呢?譬如本案中,当初虽然仅仅以陈某作为投保人,为儿子投保保险。但是基本可以断定这样的保险是符合全家利益的,是主要为了儿子的利益考量的。并且,当初缴纳的保险费毕竟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可以想象秦某也是同意、乐于缴纳保险费、保障儿子的利益的。所以,如果维持这份保险单,体现出大家的共同利益与选择。

  现在,由于夫妻离婚而涉及到解除保险合同的问题,并不是大家对保险合同本身产生了不满或者厌烦,仅仅是由于婚姻关系破裂而波及到了这一点。从案件中可以看到,如果解除保险合同,不仅损害了对儿子的保障,而且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明显低于缴纳的保险费总和,很显然解除保险合同对各方都是损失。

  所以,对于这样的情形,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如果可以维持保险合同的,那么就应该支持维持保险合同的作法。

  譬如,最高人民法院就曾经在《保险法》司法解释草案中这样描述过:“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分别为不同的人时,投保人不再继续交纳保险费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可以代投保人交纳保险费。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受益人向保险人提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恢复合同效力的要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保险人、受益人承担交纳保险费义务的,可以依法行使投保人的权利。”

  

关键词:保险|合同|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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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保险赢家
责任编辑: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