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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一年最多报18万

http://www.hebei.com.cn 2013-03-20 09:24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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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个人年度起付标准暂定23000元

  石家庄市出台城镇居民大病(大额)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本报讯(记者杨琨)石市日前出台《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大病(大额)保险实施细则(试行)》。本实施细则由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2013年实行市级统筹的县(市)、区自联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凡享受大病保险待遇的保障对象,不再享受石政办发〔2011〕55号文件附件《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待遇。

  保障对象与实施范围

  全市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基本医保)的城镇居民均属于城镇居民大病(大额)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大病保险在参加居民基本医保市级统筹的区域先行实施。

  保障范围

  居民基本医保支付居民住院、门诊诊疗(特殊病病种、急诊抢救病病种、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置入术)费用后,自付医疗费用数额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部分的合规医疗费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合规医疗费指实际发生的、合理的,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

  经办管理

  大病保险由政府主导,各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全市统一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待遇水平、基金管理、诊疗管理、业务经办程序。

  起付标准

  大病保险基金赔付保障对象个人自付医疗费的年度起付标准,参考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确定,2013年暂定为23000元。

  赔付比例

  大病保险医疗费结算年度与居民基本医保相同。按医疗费结算年度计算,保障对象个人自付医疗费数额在起付标准及以下的,大病保险基金不予赔付,超过起付标准部分,按自付医疗费用额度分段确定赔付比例,起付标准以上至30000元部分赔付50%,30000元以上至60000元部分赔付53%,60000元以上至90000元部分赔付56%,90000元以上至120000元部分赔付60%,120000元以上至最高赔付限额赔付65%。

  赔付限额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赔付最高限额为18万元。

关键词:城镇|居民|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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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石家庄新闻网
责任编辑: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