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监管保险企业开“分店”
为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保监会前日公布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强化了偿付能力、风险控制和对分支机构管控能力等方面的内容,同时适当放宽了开业验收的标准。北京保监局昨日介绍,目前在京经营保险业务的公司已达到100家,主体多元化、经营专业化、竞争差异化的格局基本形成。 《办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的,在其注册地以外每申请设立1家省级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2000万元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在5亿元以上的可不再增加。除专业性保险公司外,保险公司在注册地所在省域以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开业满两年。保险公司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不仅应符合自身发展规划,而且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均须达到充足Ⅱ类、分类监管类别均不低于B类。 目前在京经营保险业务的公司已经达到100家,其中产险公司39家,寿险公司48家,健康险公司4家,养老险公司4家,再保险公司4家,政策性保险公司1家。 |
关键词:保险|偿付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