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养老保险转接抓紧办理
记者昨天从市人社局获悉,根据《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我市于4月初顺利启动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但目前仍有退役军人未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我市提醒2012年退出现役尚未办理军人养老保险养老转移接续的退役军人,尽快到户籍所在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手续。
去年以来,国家陆续出台实施了《军人保险法》及相关配套政策。为维护军人退役后的社会保险权益,总后勤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军人退役后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的转移接续办法作出了调整和规范。 《通知》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军人在退出现役时将获得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并可按规定将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军人服现役期间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所需经费由总后勤部列年度预算安排。《通知》对退役养老保险补助的范围作了划定,明确对转业到企业工作和复员的军官、文职干部以及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通知》明确了退役养老保险补助的标准,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在军人退役时一次算清,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按本人服现役期间各年度月工资20%的总和计算;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按本人退出现役时当年下士月工资起点标准的20%乘服现役月数计算。其中,12%作为单位缴费,8%作为个人缴费。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除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仍给予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对此前已退出现役的军人,其养老保险办法按原有“军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政策执行。 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我市目前已出台了配套业务办理流程,并于4月初顺利启动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截至目前,全市共计为601名2012年退役的军人办理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市人社局提醒,2012年退出现役尚未办理军人养老保险养老转移接续的退役军人,应尽快到户籍所在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手续,以免影响本人的社会保险权益。办理转移手续时,应携带《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个人缴费信息光盘及银行转账凭单。 |
关键词:退役军人|养老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