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多项新规实施 高速事故救援收费有新标准
2014年1月1日起,很多新规开始实施,常跑高速的车主们最关心的莫过于事故救援收费的收费执行新标准(《关于规范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13年12月31日,省高速交警总队联合多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新标准的执行做出说明,2014年1月1日8时起,新标准执行,此前的事故救援按旧规。清障救援电话统一为96122,事故报警电话依然为12122。 高速事故交警只参与事故处理 2013年11月9日,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规范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高速拖车等救援服务收费的最高限价。 其中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高速公路车辆救援工作将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统筹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将主要由其建立的专职救援队伍承担;公安交管部门依法拖移违法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省高速交警总队副总队长李沛川介绍,按照规定,2014年1月1日8时以后全省高速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高速交警接到12122报警后,只负责处理事故,对车辆是否需要清障救援,选择哪家清障救援完全事故当事人选择,再由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交通投资集团组成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部门提供救援服务,执行省物价局的收费标准。 值得一提的是,事故报警电话依然是12122,救援报警电话为96122。 原有救援公司被收编服务是否能提高? 过去,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到现场处理事故时,会通知辖区内的救援公司前往现场救援。 而救援公司大多为私人经营,监管和处罚都处于真空。 根据《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高速公路车辆救援工作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统筹组织实施,具体工作主要由其建立的专职救援队伍承担;城市道路和开放式公路车辆救援工作由社会救援机构承担。 省交通厅公路局高速办主任杜群乐介绍,目前省交通厅对全省现有的救援公司的整合已进行大半,45家公司都与之签订了协议,一条高速路段约2-3家救援公司,基本沿用了现有的救援公司。 杜群乐说,96122的接线员进行培训时已明确,选择事故路段辖区内的哪家救援公司,本着就近的原则,由接线员进行推荐,是否选择,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而被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收编的救援公司原班人马,是否能提供服务的质的改变尚需时间验证。 是否能终结天价拖车有待实践 车主们,最关系的莫过于一旦发生事故需要拖车时,费用的收取。天价拖车费屡见不鲜,一部《通知》是否能终结? 《通知》出台前,救援公司的收费并非没有标准,[1996]冀财综字第2号《关于增加公安交通管理系统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与2005年省物价局冀价经费字[2005]第18号《关于我省道路拖车服务临时收费标准的通知》都有明确规定,但执行力度不佳。 《通知》规定,故障事故车型按照国家标准分为7类,从“7座以下客车,2吨(含2吨)以下货车”,直到“15吨以上货车,40英尺集装箱车”,以及二轮机动车、三轮机动车。不同的车型对应不同的收费标准。如40座以上客车,10吨-15吨货车,20英尺集装箱车,基价为600元/车次,作业费为25元/车公里。高速公路拖车按本标准计费,其他道路拖车收费基价标准下浮20%。 救援服务收费标准还明确了5种车型的吊车收费标准。“7座以下客车,2吨(含2吨)以下货车”按照600元/车次收取,并备注了特殊情况时的价格浮动。换轮胎、事故车辆休整费、货物转运费、货物装卸费、车辆保管费都已经明确。 按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期间的车辆停放费由执法单位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若接受委托的救援车辆已到达现场,因车主原因不再实施救援时,按相应故障事故车型基价标准的50%收费。 收费标准不包括车辆通行费(含桥梁和隧道)。实际救援中发生车辆通行费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另行收取。 对装运国家规定的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的车辆,收费上浮20%。 再遇到天价拖车费,车主可拨打物价局12358投诉。按照通知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的,应当严格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车辆救援服务有关规定的,应根据职责依法予以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车辆救援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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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规,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