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避税避债有条件 保单需指定受益人
保单避债注意合法性 《保险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这一条款无异于是保单避债的依据。 不过,保险业界人士普遍认为,如果保险人陷入经济纠纷或涉嫌犯罪,属民法范围,只要没有证据证明其保险合同无效,或者资金来源有问题,法院是无权强制处理保单的。但如果涉及刑事犯罪,法院照样可以冻结、扣押、查封涉案人的保险。 例如,如果购买保险的资金是违法所得,触犯了刑法,这笔钱基本上会被依法追缴;在负债或公司财务恶化后投保,也会有非法转移财产的嫌疑,保险合同有被判为无效的可能;对于—些保险费来自非法途径的,法院可裁定保险公司强行退保。 此外,有保险业人士指出:“投连险和万能险的投资账户部分,甚至分红险的红利部分,基于其理财功能的存在,与保险中真正起保障功能的资金有本质区别,或许很有可能在特殊情况下会被法院追缴用来抵债。” 指定受益人才能避债 在业内人士看来,由于尚未开征遗产税,与其关注适用范围有限的保单避税,不如把重点放在避债上实用。 说起保单避债,最为人所熟知的案例莫过于美国安然公司创始人肯尼斯。在2001年公司申请破产之前,肯尼斯已经花费400万美元购买了多种类型的商业年金保险,根据合同约定,从2007年开始,他便可以每年从保险公司领取90万美元年金,同时成功避免了债务人的追偿抵缴要求。 对于上述现象,保险业的解释是:“客户购买人身保险后,资金从个人资产中剥离,划归到了保险公司,如果出现债务问题,依照相关法规,任何机构包括法院都不能动客户的保险。因为受益人的权利大于债权,债权人无权要求受益人以保险利益来偿还债务。” 换一种思路,这也意味着只有指定了受益人的寿险保单,才能不作为遗产处理,不需要用于偿还债务。反之,如果保单上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死亡、保单受益人为“法定”,在这种情况下,保单将不能作为避债之用,会被视为偿债资金。 |
关键词:受益人,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