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触网”之变

http://www.hebei.com.cn 2014-02-28 10:17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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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之变

  互联网保险的特征主要在于“四新”,即新客户群体的新保险需求通过新渠道得到新满足。其具体销售过程,大致有以下几个环节,交易界面的提供、客服人员在线解答、交易的确认及交易结束后的回访等。从其销售形态看,互联网保险与传统线下的销售模式已有本质差别。这导致基于传统销售模式的保险监管已无法完全适应互联网保险发展的要求。一方面,监管政策已无法完全覆盖互联网保险业务引致的新的销售行为,存在监管真空;另一方面,部分监管政策不适用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发展,成为监管桎梏。

  针对互联网金融业务可能面临的信息安全、沟通、操作等风险,《报告》认为,监管部门应该研究规范互联网发展的相关制度,建立互联网保险准入、分级监管和退出机制、构建信用体系,建立风险防控体系,以增强公众对于互联网保险监管的信任,保护互联网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报告》指出,除了信息安全、产品风险,保险公司还存在不少业务风险。比如,互联网保险产品目前主要集中在理财型产品,基本保障型产品相对比较缺乏。这些产品虽然提高了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但由于期限短,到期时可能遭遇集中退保,会给保险公司带来流动性压力,造成资产负债匹配风险。还有保险公司人士认为,互联网保险产品一般有单次购买价格低的特点,这会给保险公司带来客户会否恶意投保的风险。

  目前,监管层对“互联网保险”的态度是“开放包容,鼓励创新”。为“接驳”互联网时代,保监会在2013年底发出通知,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各公司对新报送审批或备案的保险条款进行统一编码,并在7月1日前补齐之前5年内的产品编码。

  业内人士认为,将保险条款编制唯一的条款编码,是网络数据时代金融业不可或缺的管理手段,能方便消费者通过多种方式查询条款信息,确认“电脑页面”所显示保单的真伪、条款虚实,让网络营销的模糊话术、噱头彩头,现出原形。

  2014年1月中旬,保监会下发《关于促进人身保险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规范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对网络保险的机构运营、宣传、促销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强调公司宣传和披露以及风险合规管理与其他渠道看齐,客户回访内容和标准化不低于其他渠道。这将是国内金融业首个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文件。

  近日,保监会发布消息表示,中国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正式成立(以下简称“中保信”),该公司由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公司出资,注册资本20亿元。对此业内人士指出,创新与风险同在,如何让监管工作也能“高科技”,提升监管效率,甚至解决“后知后觉”这一长期痛处,互联网当仁不让成为首选的手段,“中保信”将有望成为提升监管效率的良方。

  从长远来看,随着保险公司交易自动化、运营大集中的趋势,行业中可望诞生真正的交易平台,运行的实时交易数据,再加上中保信平台上的结果数据,将更有利于全行业发展,进而实现“事中”的监控,让事后监管提升到“防患于未然”,甚至推出“保险指数”来预测市场发展、调度全局,监管更为科学、前瞻、全面,体现专业和智慧,发挥更大的作用。

关键词:互联网保险,代理,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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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上海金融报
责任编辑:杜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