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对公募“扩围”私募称“基因”不同

http://www.hebei.com.cn 2013-03-25 09:36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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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过两个多月,新《基金法》就将正式实施,私募基金将被纳入监管,根据相关配套法规,满足条件的私募基金也将可以发行公募基金。这看起来是块诱人的蛋糕,不过,并非所有私募都愿意进入公募领域。用深圳市天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康晓阳的话说,“公募和私募天生的血液基因是不一样的。”

  做真正的私募

  去年底通过的新《基金法》第十章专门单列“非公开募集基金”,对私募基金的募集、销售、托管、宣传,以及合同等方面都进行了规定。这也意味着,在业界呼吁数年后,私募基金终于被正式纳入监管范畴,对此,业界戏称“私募基金终于有身份证了”。

  在私募排排网主办的第七届中国私募基金高峰论坛上,众多私募大佬都公开表示,私募行业将迎来大变革、大发展。深圳市私募基金协会秘书长李春瑜认为,新《基金法》即将实施,私募基金首获法律地位,未来可以发行公募,将与券商同台竞技,市场竞争更规范,这将促进行业的发展。

  康晓阳认为,私募业未来将出现两方面的改变,第一个改变是私募以后要凭本事吃饭,再做不好,就不能怪环境、怪政策,这对私募而言是划时代意义;第二个改变就是私募可以真正做私募了。

  “过去私募因为没有身份证,很多是借信托、券商、银行的渠道,导致现在的私募越来越像公募,发行无穷的产品,全部被渠道绑架,成为渠道的打工者,所以我认为接下来最大的改变,就是私募可以真正做私募了,不再过多地依赖渠道。首先是私募和公募要有本质区别,不再需要有那么多产品,有一个产品就可以了;其次是冲破渠道阻碍,打破渠道垄断,因为代客投资最核心的稀有资源是管理者,而不是渠道。”康晓阳认为。

  而银行等销售渠道的想法或许也已经有所改变。深圳市明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明达称,从他近两年与各大银行打交道的情况来看,银行的思想已经改变,“银行过去是公募至上,但现在,如果不是因为历史原因,银行已经不太愿意为公募发产品,这对我们来说是特别好的消息。”

  券商亦更希望借此契机加强与私募之间的合作,在销售业务和托管业务方面都能得到发展。中信建投证券总裁齐亮公开向私募示好:“券商和私募之间的合作领域非常广泛,从我们彼此需要的角度上来看,完全可以成为最紧密的伙伴。”

  齐亮认为,证券公司可以为私募基金提供基础投资产品、交易通道、研究服务,可以为私募基金介绍客户以及进行客户关系的管理,在衍生品领域可以跟私募之间进行交易,可以有效地对冲风险,进行风险的转移,也可以增大杠杆率,开展信用交易。另外,未来券商获得托管资格后,可以做的事情就更多,可以提供更多的增值服务,包括绩效管理、风险管理等等。“应该说券商所有业务部门的产品可能跟私募之间都有联系,都有对接点,这些点非常多,也正是因为这样一个考虑,大力加强私募之间的合作是中信建投的战略,我们也有优势把这个做好。”

  多策略私募将涌现

  由于从法规上讲信托并不能做融资融券,这显然限制了私募基金多策略投资的发展。而未来如果私募基金仍然与公募基金一样,停留在发行普通的股票基金或债券基金的层面,则依然很难走远。多位私募界人士认为,未来私募基金应该在另类投资上有所作为,进行多策略投资管理,以与单一策略的公募基金有所区别。

  上海证大投资副总裁姜榕认为,如果大家都只是做股票,私募根本没有太多优势。“我们的优势在于能发现一些另类的投资机会,所以新《基金法》给我们这个身份以后,我们更容易摆脱原来信托的一些限制。”

  “未来的市场可能需要你对各种工具熟练运用,有做量化的,有做完全对冲的,有做部分对冲的,未来的机遇就在于对工具的应用。”姜榕表示。

  北京源乐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曾晓洁认为,以后私募基金可以不再借用信托通道来发产品,就可以摆托信托的一些限制,可以直接投资股指期货和融资融券,产品的各种通道就可以完全打通。

  未必都想做公募

  私募业还将迎来的另一大政策变化是,符合一定条件后将可以直接发行公募产品。

  即将实施的《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对申请开展公募业务的私募基金做出一系列限制,包括3年以上证券资产管理经验、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3年证券资产管理规模年均不低于20亿元,等等。

  这些要求对于私募基金还是相对比较严格的,私募基金近两年日子过得比较艰难,很多公司甚至处于产品清盘、裁员的困境中,这种状况或许在短期内难以改变。有分析师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从投资意愿的角度来说,公募基金管理的成本要高于私募基金,所以对于私募机构,如果没有足够的品牌优势,多数私募基金不会轻易去涉足公募基金的管理业务。

  对公募业务跃跃欲试的私募基金或许也并不多。康晓阳在论坛上明确表示,并不是所有的人都愿意去做公募。“我们并不一定想做公募,公募和私募天生的血液基因是不一样的,并不是所有私募管理人都愿意做公募。”

关键词:基金法,公募,私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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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第一财经日报
责任编辑:贾聪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