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买房 离婚时房屋该归谁

http://www.hebei.com.cn 2013-05-24 10:52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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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4月,经人介绍小王与小吴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08年小王以3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作为婚后生活住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首付20万元由小王的父亲老王出资,剩余款项分期付款。2009年3月20日,小王与小吴登记结婚,并共同还房贷。2013年3月,因感情不和,小吴起诉离婚,对该房屋主张所有权。该房产此时已经增值到50万元。

  首先,老王为小王购房的出资应定性为赠与。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在本案中,老王为小王出资购买房屋并登记在小王个人名下,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该房屋应认定为老王对小王的个人赠与。

  其次,该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认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在本案中,虽然小吴与小王婚后共同还房贷,但该房产是小王婚前购买并登记在小王个人名下,因此,在离婚时如对该房产的分割达不成协议,法院会判决所有权归属于小王。

  根据上述分析,该争议房屋的所有权归小王,尚未归还的贷款为小王的个人债务。那么,小吴可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婚后二人共同生活期间偿还的贷款和偿还贷款的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对这部分共同财产小吴可以主张分割。小王虽能获得争议房产的所有权,但就夫妻共同财产小吴应分割的部分应给予经济补偿。

  最终,小王可以获得该房产的所有权,但应给予小吴相应的经济补偿。虽然司法解释对此种情况做了相应规定,但在离婚财产分割时还应互谅互让,照顾经济上弱势的一方。

关键词:分期付款,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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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中国女网
责任编辑:贾聪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