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修改 网购七日内无理由退货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是该部法律20年来首次大修。修改后的消保法在多方面进一步保障了消费者权益,对网络购物、个人信息保护等新领域、新问题的规范成为亮点。 新修订的消保法规定,在特定条件下,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消保法还规定,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亮点 网购七日内可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李小姐在网上看中了一款皮包,货品到手后才发现色差极大,拉链根本没有照片上的质感,而且到处是线头,做工粗糙。李小姐想退货,却被卖家以无质量问题拒绝。 随着消费结构逐渐调整,网购纠纷已经屡见不鲜。2013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网络购物投诉16408件,同比增长99.7%。网络消费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有:宣传与实物差距大;商品质量良莠不齐;售后服务争议多等,这些问题正考验着网购行业的健康发展。 针对网络购物新情况,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新增非现场购物信息披露制度等多方面强化了消费者维权保障。 修改后的消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备受市场关注: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需要注意的是,该条例规定,由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数字化商品、报纸期刊等商品,以及其他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另外,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新增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引发了各方讨论。有分析认为,该规定会导致网购退货率激增,增加了商家的运营风险,坊间甚至有了“七天后悔权,商家都得死”的说法。 对此,腾讯公司高级法律顾问赵治在接受《经济参考报(微博)》记者采访时表示,“后悔权”有助于树立消费者网购信心,进一步确定电商产业的整体优势。虽然与传统零售业相比,电商具有低成本的优势,但毕竟是新生事物,很多人对网购还有一定的陌生感及不信任感,“后悔权”的出台有利于提高消费者对网购的信任程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处长石宏表示,无理由退货制度给予了消费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而运费上由消费者承担,则是从利益平衡的角度考虑的,有利于促进消费者理性退货。 值得注意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贾东明提醒消费者,如果商品本身有质量问题,不应按照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进行办理,而是按照消保法关于不符合质量要求商品的退货、更换及修理的相关条款进行操作,并由销售者承担运费。 另外,修改后的消保法还强调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责任。 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该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赵治表示,以上条款增加了电商平台的企业责任,同时也增加了经营风险,运营成本也会有所提高。预计未来电商平台对经营者的审核会更加严格,会投入更多的人力和物力,切实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保障 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 网络社会以海量信息为基本元素,在电子商务对信息数据的利用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消费者个人的信息数据。从目前来看,电子商务中滥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数据,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正日益严重。 全国人大代表、西昌学院法学副教授王明雯曾举出一组数字:98%的网站收集个人数据信息和提供的服务是相关的,73.27%的网站收集超过服务范围的个人数据信息,4.75%的网站收集和网站提供的服务完全不相关的信息。个人信息被收集后用于数据二次开发、相互买卖等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而将个人信息受到保护作为消费者的一种权益确认下来,这是此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的另一大亮点。 修改后的消保法新增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必须对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另外,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据悉,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尚无专门法律,但已有《侵权责任法》、《居民身份证法》等多部法律、法规涉及其中内容。专家认为,针对消费者信息泄露、骚扰信息泛滥等情况,修改后的消保法规定了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原则及其保密义务,对个人信息保护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由于损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后果往往无法直接用金钱衡量,损失赔偿计算困难,其他国家往往通过加大行政处罚的方式进行遏制。据悉,德国规定违法向消费者推送垃圾短信的公司要承担高达几十万欧元的罚款。 修改后的消保法规定了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修改后的消保法第五十六条第九款提出,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除民事责任外,如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升级 监管与惩罚将“换代” 另外,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针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能。 “不公平合理的合同格式条款、虚假广告宣传等受侵害对象众多且不特定的案例,都可以由消协根据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以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贾东明日前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 另外,对于很多消费者反映的维权难,举证难,包括鉴定难、鉴定费用高等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涛介绍称,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条文还改变了“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今后举证负担转移给了经营者,经营者需要证明商品在消费者购买时是没有问题和瑕疵的。 在修正草案三次审议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一直有变化。贾东明介绍称,修订后的消保法对惩罚性赔偿做出两款规定。一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二是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另外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贾东明表示,如果造成消费者死亡,按现行规定,消费者最终能得到的赔偿将是自身损失总和的三倍。目前来看,全国平均赔偿额度可以达到将近150万,北京上海等发达地区将超过200万。 |
关键词:消费,退货,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