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未投交强险 谁该为事故埋单
一名受雇于某公司的驾驶员工作中撞伤他人,车辆未投交强险,某公司不愿承担责任。谁应承担责任?近日,唐山市中级法院通过审理,认定肇事司机与公司存在雇佣关系,判决公司承担责任。 原告李某诉称,被告胡某在为被告某公司工作期间,驾驶机动货车将他撞伤,造成他一级伤残,日常生活不能自理,并带给他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损失。交警认定胡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因胡某受雇于某公司,胡某、某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胡某辩称,他受某公司雇佣负责开车绿化工作,双方约定由胡某自带拖车并负责开车,每月工资及车辆使用费共6000元。受雇期间,胡某没有车辆的管理支配权,由公司负责车辆加油、支配、使用、管理。下班后,胡某按照公司指定地点存车,不得将车开回家。胡某完全是按照公司的指示工作。事故是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某公司辩称,该公司不是胡某的工作单位,双方不存在雇佣关系,应属承揽关系。公司不是交通事故肇事车辆的管理人、所有人及驾驶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路南区法院审理认为,胡某在某公司工地工作,工作时间及工作内容需听从公司安排和指挥,货车也由公司控制和管理。胡某与公司存在人身依附关系,其工作性质为提供劳务,按月领取固定报酬,故公司与胡某之间系雇佣关系。胡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李某损害,公司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胡某作为车辆所有权人,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后,路南区法院作出判决,由某公司赔偿李某医疗费、定残日前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92万元;胡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唐山市中级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点评:此次事故责任清晰,焦点在于胡某与某公司到底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如果是承揽关系,则胡某自行承担赔偿责任,某公司不承担责任。若是雇佣关系,则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胡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与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事故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导致李某不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同时也加重了胡某及某公司的赔偿责任。交强险的强制实施有它的必要性,可以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所以说,购买交强险是必要的,所有的车主都要为自己、为他人投上一份交强险。 |
关键词:交强险,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