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点买保险 5点出事故 最悲剧的是保险还不赔
不少车主有这样的经历,保险到期了,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及时去买。很多人都会安慰自己,没关系,总不会这么倒霉。但有时就是这么巧,嘉兴的郑某下午买了保险,第二天才生效,结果当天下午就发生了事故。本来只负事故同等责任,而且保险也会赔,但结果却要他个人掏腰包。日前由嘉兴市中院终审判决的郑某这起官司,涉及到好几个问题,说起来教训还真不少。 买了保险还未生效 就出事故了 这起事故出在2011年的5月4日下午5点多。郑某开着轿车,在桐乡与王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王某受伤,构成十级伤残,交警认定郑某与王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本来,这就是一起普通的事故,郑某的赔偿会由保险公司出。 但悲剧的是,郑某的保险2011年4月就到期了,他在在5月4日下午3点多打电话给保险公司业务员,要求给爱车续保。业务员当即给郑某垫付保费、出了保单,生成并打印保单的时间是4日下午3点32分。可是,保单中的保险生效时间,是5月5日0时。偏偏,郑某出事的时间,是保单打印以后、生效以前的5月4日下午5点多。 郑某认为,在事故发生时,他已经缴纳保费并生成保单,按照保监会相关文件,保险公司可以让保单即时生效的。 不过,保险公司业务员提出的一点,足以引起有脱保经历的车主重视:“在保险实务中,新车是即时生效的,旧车是第二天零时开始生效的。”记者为此咨询了郑某投保的人保车险,得到的答复是,一般情况下,如果用信用卡支付,由于POS机与保险公司绑定,大概5分钟就能到账,保单应该可以即时生效。但如果是现金支付,钱不能即时反应到保险公司账户上的话,可能不能即时生效——具体,车主交保费的时候,一定要与业务员沟通清楚。 不管怎样,郑某的这份保单,由于清楚写明了保险生效时间是从5月5日0时起,法院认为人保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郑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嘉兴中级人民法院。不久前,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了郑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脱保的后果 同等责任却要赔全部损失 最让郑某郁闷的是,明明这是一起双方承担同等责任的事故,却因为郑某交强险未生效,他要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王某全部损失。 经法院查明,王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补偿金等损失,总共6.8万余元。其中约6万元,本来应该是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的——也就是说,如果郑某的车没有脱保,这6万元本来是应该由交强险负责赔偿给王某的。交强险脱保是郑某的责任,所以,这6万元必须由郑某全额支付。在交强险之外的约8000元损失,郑某和王某才各承担50%。 这起三年前发生,今年才先后经过一审、二审判决的交通事故,以郑某付出6.4万元的代价落下帷幕。粗心脱保的后果,一定要引以为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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