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行贿被罚二十五万
□本报记者申东 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4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26.65万元。近日,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单位行贿案件。法院以犯单位行贿罪,判处被告单位银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25万元;判处被告人金友根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偷税22万行贿20万 兴庆区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5月至11月期间,受贿人贺惠琴(已判刑)受石嘴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指派,对银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税务稽查。其间,贺惠琴告知银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金友根,公司存在偷税问题,将对该公司按不缴或少缴税款数额的0.5倍至5倍罚款。为了使公司按最低限额缴纳罚款,在请示公司股东并征得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后,金友根向贺惠琴承诺:若贺惠琴在银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偷税罚款上予以照顾,将给予贺惠琴20万元的好处费。 经查,银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偷税22.19万余元,贺惠琴提出对公司处以偷税款50%的罚款即11万余元的处罚意见,石嘴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同意采纳贺惠琴的处罚意见。银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随后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为感谢贺惠琴按照偷税款的最低幅度处罚及在日后的税务稽查上继续照顾该公司,金友根从公司出纳处领取20万元,并于2012年1月的一天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国税局家属院贺惠琴的家中,将20万元交给贺惠琴。1年后,贺惠琴将这笔受贿款存入其个人账户。 股东授意多次行贿 除了向贺惠琴行贿20万元,法院还查明,2011年9月至2012年4月,银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使开发的“金水湖畔”小区在通过电力验收、获得供电部门免费配送的智能电表方面得到帮助,由金友根指派属下给予石嘴山供电局平罗县供电局用电营销部主任张晓娟(已判刑)现金两万元、价值1000元和500元的购物卡各一张。 2012年1月,银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返还该公司已缴纳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金友根指派属下刘某某给予平罗县建筑管理站站长王文(已判刑)现金2.5万元。 2012年上半年,银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使开发的“金水湖畔”小区商住楼获得供电部门免费配送的智能电表,金友根指派属下张某某先后两次给予石嘴山供电局平罗县供电局用电检查班副班长黄勤波(已判刑)现金共计两万元。 2013年6月4日,被告人金友根主动到老家安徽省黄山市歙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受贿事实。 单位个人均受罚 在庭审中,金友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行贿过程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但辩称自己仅仅是一个聘任制的总经理,对单位行贿没有决定权,每一次行贿都经过了股东的电话同意后才执行。单位股东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他不应该成为单位行贿的主要责任人。 金友根的辩护人也认为,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的证据材料显示,被告单位4次行贿都是经过股东们同意后,才交由金友根去办理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银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向4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26.65万元,其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银台房地产公司的刑事责任。金友根作为被告单位的总经理,是被告单位实施单位行贿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公诉机关指控金友根犯单位行贿罪的罪名成立,对于金友根的辩护人提出的单位4次行贿都经过股东同意交金友根办理,金友根不应作为直接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金友根作为被告单位负责全面事务的总经理,操纵该公司实施单位行贿犯罪的全过程,应认定为被告单位实施单位行贿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故金友根及其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不成立。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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