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省地税局代开发票“小额”标准提至5万
12月1日起,我省地税局代开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手续简便到只需提供一张本人的身份证即可开具。省地税局王文涛副局长表示,这是落实提质提效专项行动的一项具体措施,旨在简化办税手续,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为基层地税干部减负。 省地税局在日前出台的《关于提高代开发票小额标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对于个人零星代开通用发票的,“小额”标准由小于等于1万元提高到小于等于5万元,代开建筑业发票、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小额”标准由小于等于1万元提高至小于等于10万元。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到办税服务厅或自助终端,均只需提供身份证明即可代开。 据了解,代开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目前,到地税机关可代开四种发票,分别为河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销售不动产发票和河北省通用机打发票(自助代开)。个人零星申请代开发票金额小于或等于1万元的,只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按照“先税后票”的原则代开发票。 省地税局提醒,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的业务收入(包括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经营收入等),需要开具发票的;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外地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对其自领取执业证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应领取而未领取执业证照临时经营的,按规定不得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但必须照章征税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已办营业执照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以及地税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
关键词:发票,地税,纳税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