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杯费”仍是霸王条款 不符合新消法规定
成都一家餐馆贴出一张告示牌,上面写着:“自带酒水请自带酒杯。”按照这家餐馆的解释,店里出售的酒水已经包含了洗杯子的水电费、人工费,所以自带酒水的话就必须自带酒杯,否则就要按照每桌每种酒水25元的标准来收费,而且酒水每增加一种,还要再加5块钱。
“开瓶费”因为有“霸王条款”之嫌,多年来备受消费者的质疑。随着最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实施,“开瓶费”的生存空间被进一步压缩。 但是有些商家却心有不甘,舍不得放弃这笔“霸王收费”。就像成都市这家餐馆这样,明着好像是不收“开瓶费”了,却又弄出一个所谓的“洗杯费”来。 自带酒杯,这还是第一次听说。如果一桌有十几个人一起吃饭,光酒杯就得十几个,怎么带?吃完饭又得把杯子带回来,叮铃咣当的,实在是够折腾。由此可见,所谓的“洗杯费”,明显就是商家在故意刁难消费者,是一种换了马甲的“开瓶费”,是以一种新的“霸王条款”取代老的“霸王条款”,唯一不变的是少数商家难以彻底摆脱的“霸王思维”。 对于个别商家这种走了“开瓶费”、来了“洗杯费”的做法,消费者要勇敢说不,大不了行使用脚投票的权利,不能纵容商家的这种“霸王思维”。同时,各地消协、工商部门,在接到消费者的投诉后也应积极介入,按照最新《消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能任由商家这种巧立名目乱收费的行为横行无忌。
|
关键词:霸王条款,开瓶费,消费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