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反垄断法要通过执法来“释法”
沈彬 近期,中国的反垄断执法大动作不断。 8月4日,国家发改委反垄断调查小组突击查访奔驰上海办事处,多名高管被约谈,多台电脑被查。目前上海市发改委对克莱斯勒、湖北省物价局对奥迪的调查已经接近尾声。两家企业都已被查明确实存在垄断行为,比如奥迪在湖北就曾召集4S店,统一零配件和保养的价格。克莱斯勒也存在类似问题。 而之前,国家工商总局突访了微软位于北京等四地的办公室,并带走文件和电脑,就反垄断展开询问。 《反垄断法》本身不是保护具体哪一家的经济利益,而是保护市场竞争、保护市场活力,避免“市场强者”利用优势地位妨碍竞争。而中国的《反垄断法》也可谓“十年磨一剑,霜刃未曾试”,长期以来,《反垄断法》没有得到充分激活,其社会效果就是,公众对一些明显的“垄断”现象熟视无睹;企业对于中国的反垄断执法标准也不甚了了。 可喜的是,最近这两年国家发改委、工商管理部门已经数次亮剑,积极通过执法来“释法”,公开确立了执法标杆。比如,去年7月份,国家发改委对多美滋、美赞臣、惠氏、雅培等多家洋奶粉,进行反垄断调查,奶企们都表示愿意配合调查,并纷纷降价,让普通消费者得到好处,也促进了市场的公平竞争。 我国《反垄断法》主要规制3种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而这次同时受到调查的微软和奔驰,其实涉及不同种类的垄断。 首先,微软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第17条列举了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其中包括“无正当理由拒绝交易”与“无正当理由搭售商品”等。 今年3月Windows在我国操作系统市场所占份额逾九成,微软公司当然处于“市场支配地位”;同时,微软在销售Windows操作系统时,捆绑销售其IE网络浏览器,涉嫌“搭售”。这几乎就是典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 其次,奥迪等汽车涉及的问题是要求下游的4S店,统一零配件和保养的价格,这涉及“经营达成垄断协议”中的“纵向垄断”问题。何谓“纵向垄断”?《反垄断法》第14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是谓“纵向垄断”。 总之, 随着近期执法部门频频亮剑,《反垄断法》将被全面激活,颇有争议性的“市场支配地位”的判定,以及对纵向垄断按“本身违法原则”还是“合理性原则”处理等问题,将在执法中被一一厘清;当然,被执法企业也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最终在司法层面上终局性厘清《反垄断法》的执法尺度争议。 (作者系知名评论员) |
关键词:反垄断法,垄断,违法原则,纵向垄断,搭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