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不全消费者起诉商场退货索赔
本报讯 记者徐伟 通讯员肖风云 商品只标示经销商名称,未标示生产厂家厂址,商场对消费者是否构成欺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此纠纷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商场标识不符产品质量法规定,判令商场向消费者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共计2160元。 2013年10月,余先生在重庆某百货公司购买了一条1080元的某品牌男式长裤,后发现合格证及包装上仅标示了经销商名称及制造地,未标示生产厂家名称和厂址。余先生认为,百货公司未依法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构成欺诈,遂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认为,产品质量法要求产品标示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完整标注生产商信息,便于消费者知情选择,且当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能够对生产者进行追责。百货公司销售的某品牌男式长裤未标明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其行为违反了法律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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