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颠覆性或远超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保险生态圈 互联网保险产品的创新带来了产品形态和价格的变化,但要真正发展壮大,则必须使之成为全新的业态。 截至目前,已有超过三分之二的保险公司自建在线商城或通过第三方电商平台分销,近40家保险公司进驻了淘宝,中国人寿和中国太保等四家公司成立或筹建了保险电商公司。去年底随着首家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众安保险开业,互联网保险的商业模式已形成官网、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网络兼业代理、专业中介代理以及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等五大类鼎立之势。 与此同时,阿里、腾讯和京东等一批互联网企业以不同形式介入保险业务领域。今年2月,苏宁云商和苏宁电器共同发起的苏宁保险销售有限公司获得牌照,成为国内首家拿到保险代理资质的商业零售企业。 由此,消费者、保险代理人、保险中介、第三方电商平台、保险公司和监管机构,初步构成了互联网保险的生态圈。 有业内人士预计,为了解决保险公司与分销平台之间高成本低效率的交易对接问题,未来在互联网保险领域,还将出现融合了大数据和云平台的概念、专门做交易接入的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产品和交易接入、结算及交易数据等服务,从而形成互联网保险生态圈的完整闭环。 在这个貌似要素完备、热情涌动的生态圈里,作为主体之一的保险公司,有不少对互联网保险的认识,还仅仅停留在将其作为一种销售渠道,以便降低获客成本和运营成本,或仅仅是出于“人有我有”的心态,先占个地盘。 即使成立了独立保险电商公司的保险公司,亦多将其作为系统内产品的代销平台。一位大型保险公司高管曾对《财经》记者透露,成立电商公司主要是作为产寿险交叉销售的载体,且以财险产品为主,不会对既有渠道产生冲击和分流。在他看来,进军互联网电商只是公司的顺势而为,不认为短期内互联网保险足以壮大到撼动既有格局。 上述保险公司高管的说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保险业对互联网保险的普遍心态。是否将互联网保险纳入公司发展战略层面,举系统之力促其创新,可管窥其在公司未来的发展前景。 一位业内人士对保险公司一哄而上搞电商公司不以为然,认为这是行业同质化的表现。“创新必须要有战略化思维,不是说一提创新就要一哄而上,先抢个地盘再说。” 渠道的多元化倒逼保险公司必须革新内部的组织和流程,业务结构的变化则倒逼保险公司改变管理方式和组织结构。业态的变化,最终可能将实现对整个保险业生态环境的改善。 不过,真正形成互联网保险业态,需要保险公司具有洞察互联网和金融业全局的视野。学会用互联网思维和按互联网规则办事,改变现有的产品运营和服务模式,调整渠道和业务结构,乃至重新构造股东、企业、客户整个价值链条的运作逻辑,互联网保险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监管新挑战 如同打开“潘多拉魔盒”,互联网金融为金融机构带来海量用户和迅速扩大的业务规模的同时,风险也随之而来。 今年“两会”期间,互联网金融几乎成为金融界政协委员提案的共同主题之一,呼吁加强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成为共识。 据了解,由央行牵头、银证保三大监管部门共同参与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框架已基本确定,互联网保险的监管由保监会负责。一位保监会相关人士对《财经》记者表示,互联网保险监管的基本原则是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前提,坚持透明和公开。现行的监管原则和规范要求适用于互联网保险,同时考虑互联网保险的特点和新的风险点,待互联网金融整体监管办法出台后,制定出台配套的规范性文件。 此前保监会已陆续出台了一些涉及互联网保险的监管文件,其中,去年底出台的《关于促进人身险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规范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是目前业内首部针对互联网保险的规范性文件。 从互联网保险的发展现状和特性来看,仅有这些规范性文件还不完备。以电子签名为例,《电子签名法》早在2004年出台,但现行《保险法》缺少与之衔接的规定。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签订或变更,须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电子保单上的电子签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目前业内看法不一,需要予以明确。 据了解,《保险法》可能于今年启动修法立项,涉及互联网保险的内容有望纳入其中。 对于监管者来说,如何识别互联网保险存在的新风险是监管中的一个难题。安全认证问题、在线核保和网上支付风险,客户或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在线操作风险等具有互联网特色的安全隐患,可能成为风控的薄弱环节。 另一个监管难点在于,互联网打破了时空限制,交易对象难以确定,交易过程变得模糊,借助互联网平台,跨区经营已成为普遍现实。没有分支机构的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众安保险,则对现行的属地监管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战。 诸保险业人士建议,保监会可以探索建立适合互联网保险的风险预警指标和风控体系,并制定相应的相关技术标准和服务体系框架。此外,亦需制定互联网保险的分级监管模式,建立互联网保险公司的准入退出机制。 “对于线上产生的新的风险点,我们将在现有监管制度框架下,考虑增加新的风控要求和风险处置制度。”上述保监会人士表示。不过该人士续称,从目前互联网保险的现状来看,虽有一些销售误导现象,但风险尚属可控。 加强监管不等于过度监管。众安保险相关负责人建议,保监会能够给予其适度监管的政策支持,在遵守现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划定一定的范围,在现有规定业务的范围内给予其尝试和创新的机会。 据了解,根据一行三会制定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框架,行业自律组织将发挥重要作用。此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已成立了互联网保险工作部,建立了互联网保险业务数据的月度交流机制,以便就互联网保险发展中的问题沟通和探讨。 |
关键词:互联网保险,金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