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投保隐瞒职业风险 死者家属保险索赔败诉
记者昨天从英德市法院获悉,英德8·27事故中,英德市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一名保安因炸药爆炸身亡,死者家属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赔。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拒赔有理,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保安被炸死家属索要保险赔偿金 2012年8月27日,英德市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派被保险人张某随车押运炸药、雷管,因炸药爆炸,造成张某死亡。据悉,英德市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为其员工张某等50人向人寿公司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等保险。张某的法定继承人向广东某人寿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保险公司:此“保安”非彼“保安” 保险公司在接到张某家属的理赔要求后,经核查发现用人单位给张某投保意外险时明确职业类别系职业代码190301的保安(即工厂、公司、大楼),而意外事故发生时其实际从事的工作却是随车押运炸药、雷管,工作内容已超出了投保时约定的保安工作职责范围,遂不予理赔。 法院:投保未如实告知拒赔有理 法院经审理后发现,英德市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为张某投保的职业为保安,职业类别为190301,即保安人员(工厂、公司、大楼等)。2011年9月1日,英德市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英德市某爆破器材公司签订《保安员监炮协议书》,派驻22名保安人员承担监炮工作。保安的职责为:监督保管员按规定保管、发放爆炸物品,爆破员按规定领取、使用、清退爆炸物品等。 法院认为,英德市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明知其没有从事民用爆炸物品工作的特许经营权资质,还与英德市某爆破器材公司签订《保安员监炮协议书》。随后在与保险公司签订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等一系列险种时,故意隐瞒派遣被保险人从事监炮工作,会造成被保险人意外伤害风险增大的事实。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遂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
关键词:保险,索赔,职业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