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公司接监管函 民生人寿偿付力造假被罚

来源: 经济参考报 作者: 2014-08-01 10: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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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行业竞争的不断加剧,不少保险公司业务快速扩张,但随之而来的企业偿付能力不足等问题也逐渐暴露。7月28日,因为偿付能力指标造假,保监会给民生人寿开出了一张罚单。

  今年以来,在保监会公开发布的5份监管函中,4份与险企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足有关,新光海航人寿、长安责任保险、信泰人寿、正德人寿四家险企被实施不同程度的监管措施。

  民生人寿“五宗罪”被罚41万

  正在筹划A股IPO的民生人寿,遭遇了保监会的监管处罚。

  7月28日,保监会公布了对民生人寿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保监会调查审理,民生人寿存在偿付能力报告存在错误、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专业中介风险排查报告数据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债券回购融入资金的使用违反监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未取得任职资格核准即履行职务等多项违法行为,公司累计被罚款41万元。

  民生人寿被指出的首要问题是提交虚假报告,包括偿付能力报告中认可资产计算不准确,对企业债券未区分有无担保均按照100%确认为认可资产;将账龄超过一年的应收保费全额确认为认可资产;将分支机构筹备组发生的工资等费用计入其他应收款,并按照80%的比例确认为认可资产等,导致2012年度和2013年一二季度虚增认可资产。

  2013年末,民生人寿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13%,较上年末下降38个百分点。对于偿付能力充足率变动,民生人寿在年报中称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保险业务发展水平放缓,各类给付及退保金增多;另一方面,受投资资产浮亏的影响,使得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下降。

  保监会还指出,民生人寿在2012年5月至2013年3月,先后将部分债券回购融入资金在银行办理协议存款、申购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银行股权、申购可转债,上述行为违反了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机构债券回购业务管理的通知》对债券回购融入资金用途的限制性规定。

  此外,民生人寿存在未按规定进行电话回访、高级管理人员未取得任职资格核准即履行职务,以及在投保人非被保险人父母的情况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等违规行为。在2012年至2013年上半年,民生人寿承保的“民生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含意外身故责任)中,有136份保单被保险人是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而其投保人非被保险人父母。

  上述违规行为因违反《保险法》及《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民生共计被罚款41万元,而叶强、陈班东、许皓诚等公司相关责任人也分别被开出2万元、2万元、1万元罚单。

  公开信息显示,民生人寿前五大股东分别为中国万向控股有限公司20.14%、通联资本管理有限公司17.59%、万向三农集团有限公司17.18%、海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13.15%、江西汇仁集团医药科研营销有限公司6.99%。业内人士认为,民生人寿问题的背后,反映的是诸多民营保险公司普遍存在的业务不规范、内控缺失等问题。

  记者查询发现,保监会今年以来共对太平洋产险、民生人寿、都邦财险、民安财险和大地财险等公司开出7张罚单,主要原因为内部管控不严格、财务数据不真实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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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责任编辑:杜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