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新国十条本周下发 有望推动巨灾保险大面积破冰
巨灾保险条例待破题 根据保监会对巨灾保险的规划,今年将主抓制度设计、试点及积极推动立法三件事。立法层面上,项俊波曾表示:“要协调相关部门尽早出台《巨灾保险条例》,争取国家对巨灾保险的支持。” 慕尼黑再保险公司中国区总经理常青曾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专访时分析:“保监会想要从三个层面一起推进,实际上是一盘棋的想法。一个层面是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保险公司一起推动一些地方性的解决方案;第二个层面是在全国范围内,把《巨灾保险条例》做一个破题;第三个层面是,各家商业性保险公司目前已经为市场提供了一些商业性的解决方案,比如很多的工程险、一部分的财产险,其实是包括地震、台风这样的巨灾保障因素的。” 常青提及的《巨灾保险条例》是目前顶层设计层面最重要的支柱之一。对此,王和表示,顶层设计的最佳方式是制定并颁布我国《巨灾保险条例》。通过《巨灾保险条例》,对制度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基本架构、运行方式、管理模式、政策支持和保障措施等进行明确,并以此规范全国的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巨灾保险条例》的一个重要诉求是解决偿付能力“回调机制”的安排问题,因此,这种安排必须以法律作为保证,而只有将偿付能力问题解决好了,巨灾保险制度建设才有了基础。 分散试点待统筹 据《第一财经日报》多方了解,无论是深圳、云南还是宁波等多地试点,均面临池子小、风险分散能力弱、缺乏整体统筹等难题。 针对目前多地试点中遇到的困难,王和表示,各地的试点探索,可以为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设积累经验,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但与此同时,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划和指导,“碎片化”的问题日益突出,个别地区甚至出现了“异化”现象。此外,对偿付能力问题认识和重视不够是一个普遍问题,客观上可能给政府形成巨大的隐性负债。这些问题不仅会影响这些地区的巨灾保险制度的持续健康发展,也会给未来的全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留下较大的隐患。为此,应当引起高度关注,并尽快地加以解决。 “长期以来,我国巨灾风险管理具有明显的举国体制特征,即以政府为主体,以财政为支撑,以保险为主要形式的市场化解决手段发挥的作用甚微。”王和说。 慕尼黑再保险地理风险研究部及气候中心主管Peter Hoppe教授曾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专访时表示,针对地震灾害的保险多种多样,各国做法亦多有区别,而总结成功模式除了政府主导外,做得成功的国家会将风险分散到资本市场和保险行业中去。 慕尼黑再保险北京分公司相关负责人告诉《第一财经日报》:“巨灾保险产品方面,国内一直还处于探索的初级阶段。而现在的趋势是由企业层面向个人层面转化,除了工程险、企财险等险种中会涵盖一些巨灾的责任外,现在想取得突破的集中于个人险种,针对居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但整体来看,由于巨灾保险的复杂性,仍有待突破。” 数据显示,国际上巨灾保险赔款一般占到灾害损失的30%至40%,而我国比例尚不到1%。以汶川大地震为例,直接经济损失是8451亿元,保险只赔了20多亿元,占比是0.2%,还不到1%。项俊波曾公开表示:“如果我们建立了巨灾保险制度,按照国际上的水平,我们只赔一半的话,比如整个损失的15%,保险业就能够支付赔款1270亿元左右,这样就可以大大减轻政府和财政的负担。” |
关键词:保险业新国十条,巨灾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