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事件涉嫌违反的法律

http://www.hebei.com.cn 2013-08-19 08:37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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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8日,中国证监会称已决定对光大证券正式立案调查,并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严肃处理,及时向社会公布。

  两天前,因为光大证券自营的策略操作系统巨量委托下单,引发沪指突然直线拉升100点,涨逾5%,2分钟内成交额约78亿元。午后指数一路下滑,当日收盘下跌0.64%,创沪指6年来最大单日振幅。

  证监会称光大证券引发我国资本市场建立以来的首例极端个别事件。此事造成了A股市场的巨幅波动,并导致部分市场投资者的巨额损失。

  在证监会确定对光大证券进行立案调查的同时,法律界也掀起了一场光大证券事件如何定罪的广泛讨论。

  光大证券涉嫌违反哪些法律?如何为光大证券定罪?这也成为在光大证券引发的股指波动中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最关心的问题。

  涉嫌操纵证券市场

  中国《证券法》第71条禁止“任何人”以操纵市场的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认定“市场操纵”行为则要取决于两方面的要件:一是主观犯意,二是动机或目的。

  从光大证券一案来看,事故原因为光大证券策略交易投资系统问题,如果定性为此则不能判定其存在主观犯意或动机、目的。

  然而,光大证券交易系统生成巨量事假委托订单,累计申报买入234亿元,实际成交72.7亿元,如此巨额的操作背后真正的原因仍有待查证。

  仅从动机方面分析,光大证券相关人员存在利用巨量蓝筹股交易拉升股价,再砸盘打杀股价而获利的可能性。

  此外,当日下午光大证券在获悉沪指上涨的真实原因后,将18.5亿元股票转化为ETF卖出,并卖空7130手股指期货合约。此举名为对冲,实际却是在“转嫁风险”,从光大证券事后对此事的解释来看,不能否认其有“主观犯意及动机、目的”,这可以说是契合《证券法》对“操纵市场”的认定。

  涉嫌账户透支

  《证券法》第141条规定,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买入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账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不得为客户融资交易。

  光大证券董秘梅键在新闻发布会上称,自营账户上根本没有230亿元,是订单执行系统出问题,没有人想做70亿元的交易,而只想做8000万元。这一解释如果是真,则光大证券不存在恶意账户透支,那就一定是上交所存在系统漏洞,否则在账户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光大证券的错误下单不可能成交。

  根据证监会的通报,上交所各交易和技术系统均运行正常。因此,光大证券的说辞仍存在疑点。通常来说,在账户实有资金不足230亿元的情况下,光大证券自营部门如此巨额的操作显然违反了证券法规定的必须以客户资金账户上实有资金支付的相关规定。

  另外,《证券法》第145条规定:“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按其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因此,光大证券难逃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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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光大,法律,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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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腾讯财经
责任编辑:郭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