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公司接监管函 民生人寿偿付力造假被罚
4险企接保监会监管函 自去年起,保监会加大对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偿付能力在150%以上的为正常公司,保监会先后对低于150%偿付能力的信泰人寿、合众人寿、新光海航人寿、长安责任、正德人寿等多家保险公司发出监管函。 6月6日,保监会发布监管函称,正德人寿报送的2014年1季度末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82.7%。但根据保监会在现场检查中已查实的情况,正德人寿在土地使用权的交易以及相应的会计处理中,通过“政府补贴资金”和“其他应收款”项目虚增实际资本。扣除违规认可的“政府补贴资金”和“其他应收款”后,正德人寿2014年1季度末的实际资本为-8.0844亿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87.08%,属于偿付能力不足类公司。因此,保监会责令正德人寿自2014年6月9日起停止开展新业务(续期业务不受限制);暂停正德人寿增设分支机构;暂停正德人寿新增股票、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股权、不动产和金融产品投资。另外保监会还限令正德保险2014年6月30日前有效改善偿付能力,否则将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4月25日,保监会发布监管函称,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末经审计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14.49%,属于偿付能力充足Ⅰ类公司。保监会决定自监管函发文之日起,暂停长安责任保险增设分支机构,并令长安责任制定预防偿付能力不足的工作计划,及时采取控制业务规模、增资扩股、加大分保比例等措施改善偿付能力。并限令长安责任于2014年4月30日前将责任人名单和预防偿付能力不足的工作计划报告保监会。 3月20日,保监会发布监管函称,信泰人寿保险2013年4季度末实际资本为-14.75亿元,最低资本为7.93亿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85.96%,属于偿付能力不足类公司。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责令信泰人寿自2014年3月17日起停止开展新业务。续期业务不受此限制。 资料显示,信泰人寿于2007年在杭州成立,目前注册资本金为14.9亿元。2009年—2013年公司五年间持续亏损,2009年亏损2.1亿元,2010年亏损1.6亿元,2011年亏损1.9亿元,2012年上升到2.17亿元,2013年亏损急升至4.8亿元。 3月20日,保监会发布监管函称,新光海航人寿2013年4季度末实际资本为0 .45亿元,最低资本为0 .40亿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13 .29%,属于偿付能力充足Ⅰ类公司。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条之规定,新光海航人寿被暂停增设分支机构。 偿付不达标,险企不得报新产品 偿付能力监管是现代保险监管的核心。日前,保监会就人身险新规征求意见,即将新产品的审批或报备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紧密挂钩,并对保险公司提出合理设置保单现金价值要求。 据业内人士介绍,为从源头上避免保险公司过度开发这些高资本消耗产品,征求意见稿中将新产品报送条件与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标挂钩“要求报送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备案的,保险公司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本季度末预测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不得低于150%。” 高现金价值产品已经成为近年来中小保险公司簇拥而上的吸金险种。这些产品具有明显的“三高”症状———高准备金、高资本占用、高退保率。 此外,在投资收益假设方面,征求意见稿中也有相应规定:关于投资收益的假设应符合对相关资产回报率的合理预期和保险公司过去5年的(开业不满5年的公司为开业以来的)实际投资收益情况。业内人士分析认为,此条内容如执行,将影响到保险公司相关准备金的提取。 |
关键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