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会轨道建设应减少对居民等影响
记者从河北省石家庄市轨道交通建设办公室获悉,《石家庄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将于9月10日起施行。《办法》规定,轨道交通参建单位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减少轨道交通对上方和周围已有建筑物和城市基础设施的影响,以及减少和防止粉尘、废水、废气、噪音、振动对周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据介绍,该《办法》对轨道交通规划、用地、投资、建设、设施保护、法律责任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等作出明确规定,填补了石家庄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管理立法空白。《办法》规定,轨道交通建设期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施工涉及的路段,组织制定交通疏解方案及道路交通堵塞应急处置预案,交通疏解方案应当在实施前七日在该市主要媒体上发布;轨道交通工程验收分为工程质量验收、项目预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国家验收四个阶段进行;项目预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将组织不载客试运行3个月,之后才能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轨道交通工程投入试运营,试运营期不少于1年;试运营期满,提请上级相关部门组织国家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营。 目前,石家庄市轨道交通建设正处于关键时期,正在全面推进房屋征收、管线迁改、树木移植、交通疏解、工程围挡等工作。石家庄市轨道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多措并举、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始终把“安全第一、质量至上”放在首位,确保建成人民满意的优质、安全地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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