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产品有风险 专家:在于银行信息披露不充分
“尊敬的客户,我银行新增理财产品火热销售中!……该产品90天,500万元起购,预期年化收益率4.75%……” 50岁的刘先生收到上述手机短信后,就被吸引到银行咨询。理财顾问“到期就算没有收益也可保本”的承诺使他决定投资千万元购买了3笔该理财产品。然而,回家细看签完字的大叠合约时,刘先生被“风险提示”吓出一身冷汗。该提示为:“与银行存款比较,本产品存在投资风险,您的收益可能会因政策问题、市场变动等等原因蒙受损失,银行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刘先生从此开始忧心忡忡。 而据媒体报道,李先生2011年从某银行以200万元的价格购买的一年期“无风险理财产品”至今血本无归。李先生称,他出事后才注意合同写着“个人委托贷款借款合同”。2012年银行称借款人无力偿还本金。于是,李先生不可能收回本金。银行称开展相关业务时,已明确向委托人提示了风险。银行还表示,还款方案现在还没有,但银行是不可能代偿的。 就“银行理财产品”中银行是客户的委托代理人还是合同的相对方,客户受损是自己对投资风险预估不够还是受到银行的欺骗,资金受损后能否控告银行等问题,记者采访了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经济法学副教授荣国权。 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 客户到银行咨询理财产品,多数理财顾问都言之凿凿称“应该保本”。为什么“应该保本”的理财产品并非只赚不赔呢? “这就需要先解决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问题。”荣国权说,一般而言,当理财产品亏损产生纠纷时,银行会说,这款理财产品中银行只是委托理财,客户风险自担。自己在跟客户签约的同时,又跟另外一个第三方签订了同样的合约。通过这个新的合约,银行将这个产品在市场上对冲出去了。因此,银行实际上为受委托理财。这就相当于客户跟第三方签订了一个合约,银行是中介。客户亏的钱也不是被银行赚走了,而是被第三方赚走了。 那么,银行同客户签订的理财合同是委托合同吗?理财产品的法律属性到底是什么? 荣国权指出,根据银监会2012年1月1日实施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从该规定看,理财产品属于代理理财范畴,客户与银行之间签署的协议属于委托代理合同。 但实际上,上述规定并不能涵盖现存的所有理财产品。根据现有理财产品的种类分析,普通老百姓进行的银行理财,归纳起来有以下五种:1.约定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管理、收益归受益人而非委托人的,应将其认定为信托合同;2.约定委托人自己开立资金账户和股票账户,委托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的,应认定为委托合同;3.约定双方共同出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应认定为合伙合同;4.约定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管理、收益归委托人享有的,应认定为行纪合同;5.双方约定本息保底,超额归受托人所有的,与民间借贷无异,因此应将其认定为借贷合同。 前述第5种理财产品,也称为“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属于银行的自营业务。银行借客户的钱投资,赚赔都归银行,银行到期还本付息给客户。因此该类产品的法律性质属于债权债务关系。银行借钱投资,投资有风险,当然不会只赚不赔。 “相应的,不同的合同受不同的法律条款制约,当出现理财产品争议时,分析其到底属于哪种合同是很关键的,这就需要金融法律方面的专家来界定。”荣国权说。 |
关键词:理财,银行,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