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杨女士参加了本单位安排的由海外旅游公司所组织安排的“乌云界漂流一日游”的旅游团旅游活动。在乌云界峡谷漂流中,杨女士所乘坐的皮筏船被激流打翻,导致杨女士骶椎骨骨折。经鉴定,原告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海外旅游公司曾向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旅行社责任保险。杨女士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依法应该得到保护,遂将海外旅游公司与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漂流旅行安全事故人身损害各项费用共计51848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海外旅游公司在履行安排漂流活动的工作职责过程中,对漂流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没有对旅游者进行特别告知。在漂流当天,天有降雨,海外旅游公司的导游错误判断当时的情况,自认为水流不大,不会影响活动项目,擅自放原告上船下水,最终导致原告受伤。被告海外旅行公司不仅构成违约,且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在漂流活动中所受伤害,被告海外旅游公司应承担责任。另由于海外旅游公司在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旅行社责任保险,因此,保险人应在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40万元以内,按实对原告依法予以相应赔偿。故法院判决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杨女士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5000元。判决送达之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不上诉,服从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