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法院出“30条”意见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
“依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引导过剩产能有序化解”,近日,省法院出台了“30条”司法指导意见,及时高效解决改革发展中的新问题,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这份《关于为我省“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治理环境污染”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意见》,共分为七个方面,30条。《意见》提出,要开展好涉环境污染案件审判工作。继续开展打击环境污染刑事犯罪专项行动,还要主动加强与公安、检察、环保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执法衔接配合,有效遏制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活动。在行政、民事等审判工作中,积极与环保行政部门建立信息交换平台,实现执法与司法信息共享;对在案件审理中发现的环境监管方面存在的漏洞和隐患,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对环境监管活动中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犯罪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 《意见》提出,要依法引导过剩产能有序化解。准确把握司法政策导向,加强调查研究,依法保障有序化解河北省钢铁、水泥、煤炭、平板玻璃行业过剩产能,妥善应对资产处置、债务化解、职工安置等问题,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平稳有序发展,推动实现产业转型升级。河北高院正在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 针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要依法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用足、用好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手段,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获得利益;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要正确运用举证责任分配和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加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让故意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经营者付出沉重代价,把维护消费者权益真正落到实处;维护劳动者权益。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切实保障劳动者就业技能培训权利的实现,使劳动者在经济转型升级进程中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意见》要求要妥善处理涉群众切身利益的民事案件。对涉及教育、失业、医疗、生育和工伤等民生类案件,要加强诉讼指导,采取各种便民措施,落实司法救助制度,最大限度降低群众诉讼成本,妥善化解相关矛盾纠纷。在医疗损害赔偿、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探索推动引入保险机制。依法保障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等特殊群体合法权利的实现,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
关键词:经济发展,产业,惩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