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银行存款被忽悠成泰康人寿保险
维护权益真难 8月26日,韩先生将这种情况反映到泰康人寿朔州公司,朔州公司的王总经理告诉他:这种情况反映的很多,我马上报山西公司,看如何解决。并且不断吹嘘泰康寿险的好处,希望韩先生不要退保。 韩先生问及泰康人寿“特别约定”的2.5%的收益我们怎么得不到时,王总避而不答。 半月有余,韩先生的投诉没有回复。 针对韩先生的这种情况,朔州市消费者协会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首先,银行工作人员只是单方面夸大该“理财产品”的高利润、高回报。五年内可随用随取,五年后还可获得高额利息,是一种欺骗性误导行为。 其次,泰康人寿保险销售人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的说明义务。而泰康人寿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误导性地夸大解释了有关“红利”的条款之外,完全没有对其他合同重要条款作出任何说明,尤其是对于涉及投保人权利和减轻或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该保险销售人员更是只字未提。相反,保险销售人员还作出虚假承诺说五年内可以随用随取,只要五年期满,还可以获得高额利息。 再次,泰康人寿保险销售人员的种种行为还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16条禁止的行为,包括:(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及(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属于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泰康人寿应受到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罚款、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吊销业务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第四,银行是兼业代理机构,如果银行存在保险销售误导行为,保险监管机构有权力进行查处。 |
关键词:人寿,保险,银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