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首例职工索赔社保待遇损失案 劳动者获赔20.8万
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退休后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是否能直接向用人单位要求社会待遇损失赔偿?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二审判决重庆首例职工索赔社保待遇损失案件,支持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要求社保待遇损失赔偿20.8万余元。 经查明,何仁怀与重庆建兴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从1995年1月1日起至2011年5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于2008年1月3日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建兴公司从此时起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和公积金等费用。2011年5月20日,何仁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因公司没有为其办理2008年1月以前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致使其无法享受退休养老待遇。 二审审理中,法院依职权到重庆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调查,何仁怀因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法为其办理2008年1月以前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缴手续。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退休后养老保险待遇受其工作年限、退休时间、缴费金额、政策变化等因素影响,难以精确界定,鉴于双方当事人均未能提供合理的计算方法,法院参照2011年度重庆市退休职工社会平均养老金标准,一次性酌定何仁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15年期间,即2011年5月至2026年5月,其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为287640元,何仁怀对此仅主张208800元,法院予以支持。 |
关键词:劳动者,养老保险,用人单位 |